成都商报:《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下月施行不接受监督最高罚5万
《成都商报》2013年6月25日第7版刊发(监督检查局)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下月施行
不接受监督最高罚5万
政府花钱,除了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政部门的监督将依法得到强化。昨日,省人大召开《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该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将依法实施全口径、全过程监督,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据悉,财政监督的范围比审计监督更广泛。省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的范围包括:政府性债务规模及举借、使用、偿还情况,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等。
根据《条例》,监督对象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妨碍、阻挠监督检查或拒绝监督检查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树全说,《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建立了财政监督报告制度。今年起,省内财政报告将增加报告内容—————财政监督专项工作情况。《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和财政监督专项工作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相关下载:>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