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 22:21:24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煤矿转让过程中涉税问题专项检查的通告

内蒙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煤矿转让过程中涉税问题专项检查的通告
鄂府发40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煤矿转让过程中涉税问题专项检查的通告
鄂府发40号
全文有效
2010年7月15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严格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煤矿转让过程中涉税问题专项检查。现就在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煤矿整体转让或股权转让(包括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过程中存在偷漏税行为的。
(二)在煤矿整体转让或股权转过程中签订虚假合同,降低交易金额,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
(三)煤矿多次转让过程中有意不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或未主动申报税款的。
二、检查年限
2006年至今全市范围内所有煤矿整体转让或股权转让行为;有涉及以前年度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溯至以前年度。
三、检查方法
本次税收专项检查采取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自纠与地税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由市地方税务局牵头,市煤炭管理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和鄂尔多斯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共同配合实施。由上述各部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5个专项检查工作组,分别赴各重点煤矿进行驻矿检查。
四、检查步骤
本次专项检查自7月15日开始,9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公告宣传、自查补报阶段(至7月15日至7月25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相关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办税流程。市地方税务局组织查前辅导、查前集训等。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煤矿转让的涉税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并如实申报补缴各纳税期应缴未缴、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各项税款,凡在自查补报期间主动向地税机关补缴税款的,可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第二阶段:重点检查阶段(7月26日至9月20日)。根据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自查自纠情况,统一筛选检查对象,实施重点检查,并对涉税违法行为做出处理。
第三阶段:整改处理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组织整改。对查处的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除采取补税、加收滞纳金外,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罚款。对偷税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它事项
(一)对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间内自查自纠,主动申报补缴各项税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可免于处罚。
(二)对在重点检查期间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将分别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
1.对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按偷税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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