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 22:19:30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财税1472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财税1472号
全文有效
2011年9月26日
各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5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在世纪之交作出的重大决策,今后10年是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深入学习和领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11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以及本通知精神,用好国家给予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涉及面广,执行时间长,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关注财税58号文件的执行情况,并于每年6月底前将你地区上年度执行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三、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有关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1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65号)的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