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21 13:38:26

渝文备〔2018〕101号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8-03582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8〕101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文秘工作 [成文日期 ] 2018-02-27 [ 发布日期 ] 2018-02-27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文备〔2018〕101号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现代服务业
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规〔2017〕5号

两江新区、江北区、北碚区、渝北区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有关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文件精神和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我们对《重庆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重庆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重庆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规范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批复重庆市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2〕82号)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综合试点重点事项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试点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重庆市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支持范围
(一)支持发展现代物流。支持集成运输、仓储、装卸、信息为一体的综合性贸易物流发展,支持为大型产业基地和大型制造业企业配套的生产性物流,支持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以电子商务为导向的城市配送物流发展。对现代物流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平台建设改造、现代化设备购置、技术引进、配送网络建设及软件开发等支出给予补助。
(二)支持发展电子商务。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建设、网络安全认证平台建设、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对基地建设、平台建设、设备购置、系统开发、人员培训等支出给予补助。
(三)支持信息服务。支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安全软件与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字内容加工处理、新兴信息技术服务以及电子商务信息服务。对服务平台建设、信息化系统建设、软件开发及设备购置等支出给予补助。
申请试点专项资金支持的现代服务业试点项目原则上总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对于公益性、公共性强的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降低总投资规模要求。
第四条 支持方式主要采取:财政直接补助、贷款贴息,单个项目原则上只采取一种支持方式。
第五条 支持标准
(一)财政直接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对于盈利能力弱、公益性强的项目,可提高支持比例,但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
(二)贷款贴息:根据项目贷款额度,按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实际贷款利率如低于法定基准利率,则按实际贷款利率计算)的50%确定贴息率,单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
(三)单个项目获得试点专项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在重庆市两江新区(含江北区、渝北区、北碚区)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
(二)申报单位应对试点项目建设有明确的规划和措施,试点项目具备基本实施条件。
(三)申报单位应为试点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
(四)申报项目在试点区域内或为试点区域服务,并符合《重庆市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确定的范围。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综合试点项目方案及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单位法人营业执照(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项目实施相关部门审批文件以及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四)申请贴息项目应提供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商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审核确认后送两江新区管委会签署意见,报重庆市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投资咨询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试点项目名单和资金预算,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三)公示备案。对列入当年度试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上网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审核备案。
第九条 资金拨付。项目确定后,按照确定的补助资金额度预拨80%,项目按计划竣工后,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评审机构进行项目验收审核,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条 绩效评价。在示范项目结束或完成阶段性任务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给予通报,并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试点项目所在区商务部门应加强项目的日常督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项目:
(一)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三)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四)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三条 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审批工作中,如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企〔2012〕678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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