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21 13:37:37

渝文备〔2015〕3245号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重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554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3245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重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文备〔2015〕3245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
重新修订印发《重庆市文化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教〔2013〕74号

市文广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文资公司、市属文化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4号),结合近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局对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O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文化产业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5月15日印发


   附件:

重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和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结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对2005年制定的《重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我市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委宣传部及市文化主管部门、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公司等部门审定项目预算。
第二章 支持方向、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市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市文化改革发展规划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项目、国家级和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等予以支持,并向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实行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贴和绩效奖励等多种形式。

第三章 申报、审定程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由市文化主管部门、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公司按职能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和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
第八条 项目单位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进行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交企业的资质证明和申请文件,同时还应根据申报项目的情况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三)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四)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符合奖励条件的相关凭证等复印件。
(五)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评审委员会对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的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项目预算。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和预算确定后,市财政局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公司应会同财政部门对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汇总后分别报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5〕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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