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3202号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乡镇企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531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3202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乡镇企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文备〔2015〕320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发展资金
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财农〔2007〕68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乡镇企业局:
乡镇企业发展资金是财政用于乡镇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支持和发展乡镇企业,是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措施。为加强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重庆市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渝财农〔2004〕394号),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金安排原则
(一)企业投入为主,财政支持为辅;
(二)财政支持主要采取贴息方式;
(三)重点扶持农产品加工项目;
(四)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
二、项目资金申报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以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为主等成长型乡镇企业;申报财政贴息项目上年贷款应付利息10万元以上;吸纳本市农村劳动力50人以上(年使用劳动力6000个工作日以上)或带动农户100户以上。
(二)申报程序。采取“自下而上”的申报办法,由企业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乡镇企业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县(自治县)乡镇企业局和财政局共同评选后,联合行文上报市乡镇企业局和市财政局。
(三)贴息项目申报。按照《重庆市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加大贴息力度,鼓励区县(自治县)申报贴息项目,并在资金上给予倾斜。区县(自治县)在申报贴息项目时,要严格审查企业贷款情况,由企业填写《企业贷款情况审查表》,送当地贷款金融机构、乡镇企业局、财政局审查盖章后,报市有关部门。
(四)申报时间。每年3月31日前申报(2007年在4月25日前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报材料。1、申请乡镇企业发展项目资金的专项请示;2、《乡镇企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附件一);3、《重庆市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申报表》(附件二)4、《企业贷款情况审查表》(附件三);5、上年度财政支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材料。
三、项目资金审查
市乡镇企业局根据区县(自治县)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审查,分别填制《企业贴息贷款项目汇总审核表》和《财政补助项目汇总审核表》,并提出资金安排初步方案。其中:《企业贴息贷款项目汇总审核表》须送市级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审查。对符合贴息和补助条件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和市乡镇企业局逐项确定贴息和补助资金,报市政府审定。对不符合贴息条件、同一项目重复申报资金、财政连续两年支持和不按本通知要求申报的项目不予安排。
四、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
根据市政府审定的项目贴息和补助金额,由市乡镇企业局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局下达资金预算。项目补助资金预算,由市财政局下达到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再拨付企业;项目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项目实施企业。
五、项目和资金管理
(一)加强工作协调。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沟通情况,明确工作职责,共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项目库。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乡镇企业发展规划,切实做好扶持项目的评选论证工作,建立和完善的乡镇企业项目库,做到资源共享。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和乡镇企业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可以拒绝拨付资金;对改变资金用途、骗取和挪用财政资金的,要如数追回资金,取消该企业今后的项目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有关部门将根据情况,对乡镇企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四)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和乡镇企业局要逐步建立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价机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在项目实施的次年2月20前,向市财政局和市乡镇企业局报送上年度财政支持项目的书面总结材料(即每个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市财政局和市乡镇企业局,将把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作为次年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附件:1、《乡镇企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2、《重庆市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申报表》
3、《企业贷款情况审查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乡镇企业局
二OO七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财政 乡镇企业 资金 管理 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7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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