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21 13:36:27

渝文备〔2015〕3228号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539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3228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文备〔2015〕3228号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财综〔2009〕121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精神,结合《中共重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委发〔2008〕24号)要求,现就我市育林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采伐林木、竹和在林地内采矿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育林基金。育林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凡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的林木、竹材,按销售收入的10%计征育林基金。
(二)凡在林地内采矿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矿产品1元/吨征收育林基金。
(三)以下范围免征育林基金。
1、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犁头、锄把、扁担等竹木农具制成品免征育林基金。
2、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采伐其他自己所有林木自用的,数量在0.5M3以内(不含0.5 M3)免征育林基金。
3、对进口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免征育林基金。
二、林木产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木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确定。
(二)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业主管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林木产品销售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
(三)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自产自用林木产品或将林木产品直接用于加工的,按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耗用林木产品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
林木产品是指木材和竹材,不包括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
三、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缴纳育林基金,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收取。根据工作实际,林业主管部门也可委托单位代征。未经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授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征收育林基金。
四、育林基金只在林木产品销售环节征收一次,不得在多次销售林木产品时重复征收。自产自用或直接用于加工的林产品,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严禁在育林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
五、育林基金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收。县级林业部门或委托单位代征的育林基金应按就近原则缴入银行,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5项“育林基金收入”。
六、育林基金收入在市与区县按30%、70%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市级30%、区县70%,年终通过财政决算进行结算。
七、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主要包括:种苗培育、造林、森林抚育、森林病虫害预防和救治、森林防火和扑救、森林资源监测、林业技术推广、林区道路维护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其他与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有关的开支。
八、林业部门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育林基金中列支。
九、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育林基金收支预算,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照批准的预算以及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十、育林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十一、育林基金的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育林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3类“农林水事务”02款“林业”29项“育林基金支出”
十二、各区县(自治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育林基金管理及核算制度,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定期对育林基金的征收、解缴、使用和账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三、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拒绝缴纳育林基金或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育林基金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煤矿企业自营坑木林基地的育林基金提取和使用管理,仍按照原煤炭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煤矿企业造林费用和育林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煤财字第69号)的规定执行。
十五、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林业局备案。
十六、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商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财政局、林业局《关于育林基金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渝财综〔1997〕118)号文件同时废止,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原有其他有关育林基金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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