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3230号 |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局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做好区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改革补偿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541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3230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局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做好区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改革补偿工作的通知
渝文备〔2015〕3230号
关于做好区县级公立医院
药品零差率改革补偿工作的通知
渝财社〔2013〕121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2〕221号)精神,切实做好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药品零差率改革补偿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偿额度和标准的确定
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以药事服务费的方式补偿。原则上以试点医院改革前一年财务决算年报反映的药品加成收入作为补偿基数。各试点区县由财政、人力社保、卫生三部门根据试点医院补偿基数、就医病人的门(急)诊人次(疗程)和住院人次(包括医保病人和非医保病人),确定门(急)诊人(疗程)次均药事服务费标准和住院人次均药事服务费标准,报市财政、市人力社保、市卫生部门审批后,作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据实结算支付的标准。
二、资金筹集
财政部门每年按照补偿基数定额承担50%,其余部分以及以后年度合理核定增量部分由医保基金承担。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原则上市级与主城区、一圈其他区县和两翼区县分别按照2:8、5:5和8:2的比例分担。
市财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两级财政每年补助给区县。区县财政应将市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区县本级承担的补助资金于每年9月底前,全额划入区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区县财政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补助资金的,市级财政将在次年相应追减补助资金,追减部分由区县财政补足。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支出科目列入210类“医疗卫生”02款“公立医院”相应项级科目。区县经办机构医保基金收到的财政补助资金应列入“财政补贴收入”,通过医保基金支付给试点医院的药事服务费应列入“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三、费用结算
医保经办机构每月以药事服务费项目对试点医院予以补偿。参保人员就医的药事服务费,由医保经办机构与试点医院结算,个人不承担。医保经办机构按照与试点医院签订的服务协议约定的结算办法,根据对试点医院锁定的每门(急)诊人次(疗程)药事服务费标准、每住院人次药事服务费标准,以及医保病人的实际门(急)诊人次(疗程)和住院人次数量据实结算。医保经办机构采取年初预付制、按月结算和年终清算的方式进行支付。
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或住院治疗时,需出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就医凭证,未出示的其药事服务费由个人全额承担;对门诊就医三日内提供本人的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就医凭证的,可凭相关票据到所就诊的医院退取个人承担的药事服务费,逾期不再受理;同一参保人员三日内在同一医疗机构同一科室多次门诊就医,原则上只计算一次药事服务费。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药事服务费,计入医院总额预付结算的总额内。
非参保人员和非本市参保人员,以及未出示社会保障卡等就医凭证的本市参保人员到试点医院就医,由个人支付药事服务费,具体办法由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另行制定。
四、建立基金预付制度
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保基金预付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30号)精神,将药事服务费纳入年初对试点医院的医保基金预付金额内。对职工医保年发生统筹基金15万元及其以上、居民医保年发生10万元及其以上的试点医院,必须实行总额预付结算办法。在编制年度次均费用等预算时,应统筹考虑药品加成取消后政府给予补偿等因素。
五、强化服务监管
(一)建立总会计师制度
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聘任,进入院领导班子,履行总会计师职责。严格预算管理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积极推进医院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实施,严格财务集中统一管理,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实施内部和外部审计制度。
(二)推行医保特派员制度
为保证医保基金真正用于群众,发挥医保基金最大化效益,由医保部门聘请专家,对公立医院改革后的医疗服务行为、医药费用控制、执行医保政策、医院信用等进行全程监督。
(三)完善服务考核指标
结合试点医院改革和补偿资金等情况,市社会保险局要进一步完善试点医院的医保服务协议,细化考核指标。将群众对试点医疗卫生服务满意度达到85%以上、药品费占住院医疗总费用平均比例、特殊检查平均阳性率、平均住院天数、平均住院费、目录外医疗费用占住院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基本药物配备率(不低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种类的80%)、基本药物使用总费用比例(不低于药品总费用的50%)、医保范围内的医药费用自付比例小于30%等指标纳入服务协议文本进行管理。
(四)明确各部门职责
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人力社保、卫生部门要切实按照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要求,本着医保基金“当期能承受、未来可持续”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立足职能职责,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区县财政部门要牵头做好政府补偿标准的核实、补偿资金到位及基金监管等工作。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监管,按规定及时结算和支付医保费用,发挥好医保基金的基础和引领作用。区县卫生部门要同步推进试点医院各项综合改革。同时,加强对试点医院提供安全、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以及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规范治疗等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群众得到实惠。
六、其他
市物价、市卫生部门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尽快完善我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同时抓紧出台我市非参保人员等人群的药事服务费收费标准。《关于做好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试点单位医疗价格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渝价〔2012〕315号)暂缓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局 重庆市物价局
2013年7月2日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7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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