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21 13:35:33

渝文备〔2015〕2984号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513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2984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文备〔2015〕2984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财建〔2011〕680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56号)要求,为规范我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重庆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水利局




二O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主题词:中小河流 治理 办法 通知
抄送:财政部,水利部。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20日印发

附件1:

   
重庆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全市中小河流治理,切实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56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护岸加固和建设、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治理项目。

第三条 中小河流治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总责,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

全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行责任状制度,由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水利局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做到资金到项目,任务、责任到区县(自治县),确保安排一批、建成一批、发挥效益一批。

第四条 中小河流治理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重点安排灾害较重、治理后社会和经济效益好、地方配套资金有保障、前期工作完善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足额落实到位项目自筹资金(包括移民征地资金),营造项目良好的建设环境,确保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六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要服从流域防洪规划,治理标准要与干流、区域防洪标准相协调。对一条河流上的多个河段进行治理,原则上先规划、后设计,统筹整条河流治理,防止洪水灾害转移。区县政府要切实落实和保障前期工作经费,做好项目储备,依据国家规划、前期工作指导计划等相关要求抓紧开展项目规划方案、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前期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选择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市财政局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和原则确定投资(不含移民征地费用)。按照自愿参加原则,市水利局适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采取项目打捆方式,招标选择实力强、技术水平高的勘察设计总承包单位统一勘察、统一设计。初步设计报告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其中涉及省际河段的建设项目,须经流域机构复核后审批。建设项目涉及征地、环保等,应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建立项目工作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对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负总责,要加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保障前期工作投入。审查单位要严把审核关,确保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区县(自治县)政府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组织实施。设计变更要按照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设计变革暂行规定的通知》(渝水基(2011)21号)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



第三章 专项资金奖补范围、原则和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奖补范围为全国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规划确定的项目,以及经财政部、水利部认定的其他重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其中,未履行审批程序的项目,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安排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绩效考核,包干补助。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遵循“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的原则,鼓励区县(自治县)按照专项规划和本实施细则,在完成前期工作审批程序并报经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同意的基础上,尽快开展规划内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市级以上专项补助资金分区域确定补助标准,其中:对主城区按不超过总投资(不含移民征地费用)的80%补助,对贫困区县(自治县)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规划总投资(不含移民征地费用)的90%补助,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规划总投资(不含移民征地费用)的85%补助。

第十三条 市级先期安排规划内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规划总投资的65%,剩余中央补助资金待项目治理完成后,依据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根据中央结算情况安排,奖优罚劣。奖励资金可用于冲抵区县自筹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以下顺序安排:

(一)优先安排能提高重要城镇、中心集镇和农田保护区防洪能力等急需治理或综合效益较好的项目。

(二)优先安排区县(自治县)积极性高、前期工作质量好、自筹资金落实、项目管理水平高、组织实施措施得力的区县(自治县),并向贫困区县、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三)优先安排已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好的区县(自治县)。绩效评价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二是完成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内容、治理效果情况;三是开展治理工作情况(包括前期工作深度、建设管理、工程进度、项目验收等);四是全面实行“三公示”制度的情况。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下达和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 区县(自治县)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报送项目资金申请计划。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由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并落实到具体项目,资金预算由市财政局下达到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批拨付资金,并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做好项目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市级投资计划后,尽快落实自筹资金(包括移民征地资金),并将市级以上资金、自筹资金投资计划和预算下达文件报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备案。

第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直接关系到防洪安全的堤防新建加固、护岸护坡、清淤疏浚等工程建设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作业费等支出,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建设和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也不得用于移民征地、购置交通工具和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开工前、竣工后及违规违纪查处情况实行“三公示”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前组建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机构,可对本行政区内项目打捆组建项目法人,集中组织实施,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项目法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法人要按照《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渝水基〔2007〕32号)的要求,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渝水基〔2007〕46号 )及现行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可采取项目打捆招投标,选择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有较好业绩和实力强的承包商承担建设任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严防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市水利局负责全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渝水基〔2007〕31号)及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建设监理。严禁监理单位无资质证书和超越资质等级规定承担建设监理任务,禁止监理单位未经项目法人单位批准将监理任务分包,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市水利局负责全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切实加强合同管理。工程承包合同应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相关规定执行,签订的合同内容应与招标投标约定一致,不得有实质性变更。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重要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换或缺岗;未经监理批准,施工机械设备不得退场。

第二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和安全管理监督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工程质量监督由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或其委托单位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应委托具有水利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工作,必要时还应设置现场试验室。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中小河流治理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负总责。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工程验收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牵头对项目治理开展绩效评价,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水利、财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11)61号)的要求及现行有关规定进行。

项目法人应根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的要求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在竣工审计前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工程验收必须具备完备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建立技术档案。项目档案验收,参照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和市水利局、市档案局《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渝水〔2002〕37号)及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落实各项管护措施,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积极协调落实管护经费,保证建设项目发挥效益。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并评审。由市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会同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三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的相关文件、阶段性总结、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严格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区县(自治县)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完成情况向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报送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表(详见附表),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并组织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报大建小”、虚列支出、进行虚假绩效评价等弄虚作假的项目和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相应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专项资金不能按规定时间落实到具体项目、区县(自治县)自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以及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各项报表、项目建设绩效评价等情况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将扣减或收回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十六条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经治理的工程遇标准内洪水出现溃堤等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及时启动问责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核实,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将收回已安排的市级以上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严格监察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工作,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严格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九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规定、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造成投资失控、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应严肃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重庆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渝财建〔2010〕237号)同时废止。

   
附: 年 区(县)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


附:

年 区(县)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表















所在区县

建设内容

审批情况

实际到位资金情况

投资完成情况

治理效果

备注

批准部门

总投资

防洪标准

已到位资金总额

中央专项资金

市级财政资金

区县财政资金

贷款

其他

合计

中央专项资金

市级财政资金

区县财政资金

治理后防洪标准

生态环境是否改善(两岸是否种植植被、是否有拦河闸坝及数量、是否采用生物护岸护坡)











































































































































































































注:1、需特别说明的情况请在备注栏填列;

2、各区县上报市水利局时应以EXCEL报送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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