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2985号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514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2985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文备〔2015〕2985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财农〔2011〕166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认真推进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47号),制定了《重庆市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水利局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水库 加固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财政部,水利部。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6月8日印发
附件:
重庆市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流程,切实加强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市重点和一般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具体落实组织领导、计划安排、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各环节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资金预算管理,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督促指导项目法人单位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与建设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中央及市级补助资金的安排执行竞标激励机制,综合考虑各区县(自治县)前期工作进度与质量、上年项目建设情况以及建设条件是否成熟等因素分年作出安排。
第五条 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各阶段工作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承担相应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在实施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同时,应进一步深化水管体制改革,巩固水管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果,落实好管理人员和维修养护经费,保障工程运行安全与效益的充分发挥。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重点小Ⅱ型项目和一般小Ⅱ型项目的前期工作,其前期工作经费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辖区内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管理,并将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九条 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工作按以下程序和规定进行:
(一)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小Ⅱ型病险水库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水利水电勘察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参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组织实施。
市水利局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成果进行技术咨询,并依据咨询机构的咨询意见出具核查报告。
(二)初步设计: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勘察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市水利局印发的《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大纲》编制初步设计报告。
初步设计要根据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成果及核查意见有针对性地确定除险加固建设内容,同时充分论证除险加固方案的合理性,超出安全鉴定核查意见之外的项目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除主体工程确需建设用地以外,原则上不得新增永久性建设用地。
初步设计要从严控制管理用房、防汛公路等建设内容,原则上用于主体工程的投资不得低于概算总投资的60%。管理用房建设应注重美观实用,其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120m2范围内;防汛公路应多方筹资打捆建设,观测设施推行标准化建设,严禁购置交通设备。
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经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评审)机构进行咨询(评审)后,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咨询(评审)意见作出相应批复,区县不再重复开展技术咨询与投资评审。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和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并根据咨询意见修改完善,同时将成果报送市水利局备案。对于前期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以及未按时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市水利局将会同市财政局不予安排资金计划,并相应调整其规划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要及时委托设计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开展施工图设计。项目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对初设批复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设计变更报告。重大设计变更或总投资超概10%以上的,必须报经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规划内重点小Ⅱ型项目,一般小Ⅱ型项目由市财政按平均每座8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区县(自治县)筹集。市财政局、水利局负责对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三条 列入规划内的重点小Ⅱ型项目由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统筹安排补助资金。2013年底前,完成全部重点小Ⅱ型项目建设任务的区县,将安排其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总额的80%;2015年前,完成全部一般小Ⅱ型项目建设任务的区县,将再安排剩余的20%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将会同市水利局于2014年初对各地重点小Ⅱ型项目和一般小Ⅱ型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开展总体评估,于2016年对各地重点小Ⅱ型项目和一般小Ⅱ型项目按实际完工项目数量进行清算。完成目标任务的,按补助标准兑现中央和市级投资资金;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扣减或收回中央和市级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各区县(自治县)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对于经稽察、审计发现因资金使用或管理不当,影响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将相应停止安排其补助投资。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建设管理各项制度。
(一)项目法人制。各项目区县(自治县)以县级区域为单元组建一个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辖区内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对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和安全管理负总责。项目法人由项目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组建方案,报市水利局审查同意后,由项目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任命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法定代表人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协调能力。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定代表人。
2.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必要的专业技术素质和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具体承担过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
4.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二)招标投标制。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由项目法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等规定委托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进行公开招投标。规范招标、评标和定标行为,严格控制邀请招标,严禁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
1.以县级区域为单元,采取按照计划批次多个项目集中打捆的方式开展招标投标工作。
2.项目法人应严格核验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不得让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够的单位参与投标。
3.招标投标活动接受主管部门以及其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建设监理制。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严格实行监理制度,项目法人应通过集中打捆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选配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按相关规定开展监理业务。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有监理人员必须执证上岗,押证实施。
为保证监理工作质量,同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同时负责的工程数量不得超过5个,每个工程必须配备一名现场监理员和监理工程师。
(四)“三公示”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开工公示、完工公示和违纪违规查处情况公示三项制度,将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投资、建设工期以及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建设单位责任人在县级主流新闻媒体及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必须由具备三级及以上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配备人员组织施工,同一名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负责的工程数不得超出3个。施工单位人员必须执证上岗,工程建设实行押证施工。
第十八条 小Ⅱ型项目原则上应在各区县(自治县)收到项目资金预算之日起一年内按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建设完成,并在建设完成后一年内完成竣工验收。
第五章 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市有关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施工质量监督由各区县(自治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能,规范监督行为,强化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在与各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有明确的质量、安全责任条款和工程质量目标。按规定提取并使用好安全生产专项措施经费。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接受并主动配合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的监督检查;同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重点部位进行检测;发生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认真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规范施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对施工质量的评定应坚持标准、实事求是。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质量与安全控制职责,对重要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做好检查记录;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评定实行平行抽检,严格把关,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实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正在实施除险加固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正确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施工进度、质量、施工安全与水库运行、安全度汛的关系。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好施工期间的水库度汛方案、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 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项目建设各阶段、各环节验收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列入国家规划的重点小Ⅱ型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前必审制度。项目法人在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核算,编制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区县财政部门应组织专业机构对项目法人报送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出具决算审计意见,并督促发现问题的纠正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要积极推进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水库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主体,落实管护人员和维修养护经费,建立水库长效、良性运行机制。对于完成除险加固任务的水库,因管理不善,维修养护不到位,在水库合理运行期内再次成为病险水库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合格、生产安全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1日之前将本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地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将对中央专项资金和市级资金的安排、使用及项目进度、质量、建设、管理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每年1月15日前,市财政局将会同市水利局对各区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虚报投资完成骗取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市财政局及市水利局将相应扣减其年度资金或停止安排其下一年度资金。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建后管护
第三十一条 做好水库管理工作是水库安全运行的基础。要以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为契机,建立起符合当地情况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水库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监督,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落实水库管理人员和经费,保证水库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工程的综合效益,为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提供坚实基础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加大水价格改革力度和建立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与监督机制。提高供水效益和提取折旧及维修费用的能力;建立保障有力、配套完善的政策、法规、规章支撑体系。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将落实的建后管护措施一并纳入验收范围。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确保安全运行,水库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原大坝注册登记单位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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