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2989号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518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2989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文备〔2015〕2989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农〔2009〕140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员会、农业局(委)、畜牧局、林业局、水利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财政部等六部门印发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后续政策措施的意见》(渝府发〔2007〕119号),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水利局
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财政 退耕还林 资金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6月19日印发
附件:
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财政部等六部门印发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后续政策措施的意见》(渝府发〔2007〕1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区县(自治县)退耕还林区域的相关村,非退耕还林村不得纳入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应将巩固退耕还林专项资金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等资金统筹考虑,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任务,做好与有关规划的协调和衔接。同时,与扶贫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及森林工程建设等资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支持改善退耕农户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五条 基本原则。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原则,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核查确定的退耕还林任务,分配到各区县(自治县)包干使用。从2008年起,分8年安排,逐年下达。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退耕还林村缺粮农户基本口粮田基础设施建设;
(二)退耕还林村户用沼气、节柴灶、秸秆气化炉、太阳能、薪炭林等农村能源建设;
(三)退耕还林农户生态移民补助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四)退耕还林村农户发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的基地建设,发展后续产业种苗、肥料和工程原材料购置,开展退耕农民后续产业种(植)、养(殖)业技术培训。
(五)非人为因素造成成活率或保存率较低的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补植补造种苗造林补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严格控制标准,要严格按照中央补助标准执行,没有明确补助标准的项目,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按照《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相关工作经费,依据《重庆市退耕还林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渝财农〔2008〕366号),市级和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补助。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各相关部门和乡镇年度巩固退耕还林工程任务完成情况,核拨工作经费。
第三章 拨付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用于退耕还林工程区,分轻重缓急,并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优先解决困难退耕农户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批复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结合年度建设任务计划于每年10月30日前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市级相关部门,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利局进行审核,将审核后的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区县(自治县)。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各区县(自治县)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规模由市财政局根据任务计划和市林业局等部门统一组织的核查验收结果核定,并分年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后,分两批拨付资金,第一批拨付年度资金的60%,剩余部分资金待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查验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并审核签署意见后拨付。原则上项目资金申请拨付次数不超过两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一并在专账中反映,只能用于退耕还林工作相关支出。专项资金不得作为其他中央和市级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和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经市级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区县(自治县),市级相关部门下达项目整改通知书,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区县(自治县),市发改委将停止下达第二年专项资金投资计划,市财政局将停止拨付专项资金,直到整改到位为止。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市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逐年制定并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加强对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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