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2999号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收费票据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528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2999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收费票据的通知
渝文备〔2015〕2999号
关于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使用收费票据的通知
渝财综〕36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收费票据管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渝府发〔2007〕6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医疗收费票据进行规范,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5月1日起,全市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一使用《重庆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重庆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重庆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预交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票样附后),原收费票据停止使用,并由各使用单位登记造册,送同级财政部门核销。
二、其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票据使用问题,仍按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使用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综〔2002〕255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民办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票据使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渝财综〔2007〕94号)规定执行。
三、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其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界定,由各级卫生部门在颁发医疗机构许可证中予以注明。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收费票据的监督管理。各使用单位按规定进行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和核销。
五、此前与本通知规定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重庆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票样
2、《重庆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票样
3、《重庆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预交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票样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局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财政票据 管理 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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