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3201号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及证书费、会计专业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530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3201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及证书费、会计专业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渝文备〔2015〕3201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会计从业资格
考试及证书费、会计专业资格考试
报名考务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渝财综〔2008〕114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规范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及证书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等会计专业收费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8月1日起将其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收,纳入预算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的范围和收入分成比例
(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及证书费。含会计基础报名考务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报名考务费、初级会计电算化报名考务费、会计从业资格IC卡工本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费5个子项目。
1. 区县(自治县)负责代收的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初级会计电算化报名考务费,不设考点的区县(自治县)每报一科留5元,余下部分全额上缴市级财政;设有考点的区县(自治县)40%上缴市级财政,60%缴入区县财政。
2. 区县(自治县)负责代收的会计从业资格IC卡工本费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费全额上缴市级财政。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含初、中级会计专业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高级会计师报名考务费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费3个子项目。
1.区县(自治县)负责代收的初、中级会计专业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不设考点的区县(自治县)每报一科留5元,余下部分全额上缴市级财政;设有考点的区县(自治县)47.2%上缴市级财政,52.8%缴入区县财政。中央财政分成部分由市财政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和渠道统一上缴。
2.高级会计师报名考务费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由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直接征收,全额缴入市级财政。
二、缴款方式和入库渠道
为简化工作流程,方便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收款操作,由各区县(自治县)代收的上述费用,采用集中汇缴方式,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管。
(一)委托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为市级分成收入的代理银行,负责代理市财政会计专业收费资金的收缴和清算。
(二)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代收的上述费用,收取现金时向缴款人开具《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收款财政部门当日根据项目汇总并按规定比例分成,其中上缴市财政的部分填制《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附件1)至农商行指定的网点办理缴款,区县(自治县)财政分成收入部分通过同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缴款和入库。
(三)区县(自治县)农商行根据《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收妥款项后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加盖收讫章的第一联(回单)和第四联(收据)返缴款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
(四)《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所用的单位编码和项目编码,对应如下:
1.重庆市会计电算化协会,单位编码“119020001”,对应项目有:
项目名称
项目编码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费
020701
会计从业资格IC卡工本费
020702
初级会计电算化报名考务费
0208
2.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单位编码“119040002”,对应项目有:
项目名称
项目编码
初、中级会计专业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
180199
会计基础报名考务费
0201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报名考务费
0203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略)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财政 非税收入 征收 通知
抄送: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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