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21 13:34:17

渝文备〔2015〕2974号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试用重庆市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卷式机打票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503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2974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试用重庆市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卷式机打票的通知

   

渝文备〔2015〕2974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试用重庆市门诊医药费

专用收据卷式机打票的通知

渝财非税〔2014〕14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并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票据管理,支持医疗机构进一步提高门诊服务效率,缓解病人等候时间,方便患者就医,根据财政部《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试用“重庆市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卷式机打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试用“重庆市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卷式机打票。该票据设置一联,为收据联。(具体票样见附件)

二、“重庆市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卷式机打票应当包括业务流水号、医保类型、医保付费方式、社会保障号码、收费项目、金额、合计、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其他医保支付、自费等信息。

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门诊、急诊、急救、体检等医疗服务按规定收取医疗服务收入时,患者若选择门诊自助服务机缴费,缴费后必须开具“重庆市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卷式机打票;若选择收费窗口缴费,缴费后仍然开具“重庆市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折叠式机打票。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加强“重庆市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卷式机打票使用管理。

五、“重庆市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卷式机打票首先在财务管理规范、信息化建设水平较高的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试用,待条件成熟后再正式启用该种票据。




附件:《重庆市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卷式机打票票样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16日










抄送: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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