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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5〕2975号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504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2975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文备〔2015〕2975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财农〔2012〕477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2年11月14日


附件

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我市区县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为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加快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以及重庆市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和贫困人口。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区县(自治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部门为: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宗委、林业、农投集团、残联等部门或单位。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分别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宗委、市林业局、市农投集团,根据资金用途特点,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另行制定。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分别会同市扶贫办、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特点,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另行制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六条 市级财政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我市减贫工作需要以及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按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30%安排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区县(自治县)根据本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应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区县(自治县)本级财力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作为市级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要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因素包括:有扶贫开发任务区县(自治县)的扶贫对象规模和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主要采用重庆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重庆市调查总队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和《重庆市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市对区县(自治县)的扶贫工作考核、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考评情况等。
第八条 市级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及市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我市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级重点县和有扶贫开发任务区县(自治县)的贫困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增量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 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二)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和市场营销;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实行的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创业培训、参加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贫困村干部能力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十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我市的项目管理费,其中90%安排区县使用,10%安排市级使用。市级安排的项目管理费,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从市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不高于2%提取,主要用于市级管理等专项支出。市级项目管理费实行申报制,由市级扶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规模的项目管理费。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含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管理方面的经费开支。项目管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区县(自治县)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市级及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不含市、区县财政部门分别安排的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承担的本级政府主权外债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九、十一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内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会同主管部门开展资金监督检查。根据市级相关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及时下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和拨付资金。
(二)市扶贫办商市财政局汇总平衡市级及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提出统一分配方案,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在审批后一个月以内,由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不低于70%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年初分配资金);市财政局根据计划及时下达资金预算并拨付资金。
(三)市发展改革委商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工代赈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下达年度以工代赈项目资金计划,抄送市扶贫办,市财政根据项目资金计划下达预算。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上报次年以工代赈项目计划商财政、扶贫部门,统筹平衡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和市发展改革委转下达中央计划,抄送财政、扶贫部门。
(四)市扶贫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宗委、市林业局、市农投集团、市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抄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区县(自治县)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上年度提前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区县(自治县)扶贫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本年度1月底前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备案。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在6月底以前,将资金“支出列报科目”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备案。
市财政局本年度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区县(自治县)财政、扶贫主管部门,在收到市级下达预算后的60个工作日内,向市扶贫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计划,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一)市级切块下达区县(自治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行市级备案制。
(二)市级年度下达的其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行区县(自治县)申报制。区县(自治县)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申报要求,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申报。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扶贫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筛选、审查、确定申报项目,以扶贫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名义,联合上报市扶贫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市扶贫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评审,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具体申报要求按年度项目资金申报通知执行,区县(自治县)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最终责任。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需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单位、资金用途、补助金额等内容,作为项目竣工验收、资金使用绩效考评、资金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市、区县(自治县)两级扶贫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没有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
(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计划、项目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包括扶贫对象给予补助)要及时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计划执行,按期完成年度项目和资金计划。项目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财政、扶贫、发展改革等扶贫主管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和检查工作。
(一)项目和资金检查验收实行区县负责制。区县(自治县)扶贫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上年度实施的扶贫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应达到100%。
(二)市级有关部门在区县(自治县)检查验收基础上,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区县(自治县)上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在审计、检查验收、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区县(自治县)及时整改,资金使用情况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委、民宗委、林业、农投集团、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相互配合、明确责任、各司其责,严格把关,组织协调、指导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区县(自治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做到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市对区县(自治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因素之一。绩效评价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市对区县(自治县)实行绩效考评奖补政策,在市级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资金管理使用较好的区县(自治县)进行奖补,专项用于扶贫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备案(以工代赈资金项目管理另文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农字〔2000〕3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抄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市委办公厅,市人
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审计局,市林业
局,市民宗委,市残联,市农投集团,有关区县(自治县)人
民政府。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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