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21 13:34:14

渝财农〔2013〕254号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505 [ 发文字号 ] 渝财农〔2013〕254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高山生态
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农〔2013〕254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城乡建委、扶贫办,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合力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9号)、《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渝财农〔2012〕477号)和《重庆市农房建设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渝村镇办〔2010〕1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重庆市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3年7月11日


附件
重庆市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资金(以下简称“搬迁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9号)、《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渝财农〔2012〕477号)、《重庆市农房建设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渝村镇办〔2010〕1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搬迁资金来源。搬迁资金是指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通过整合中央、市、区县(自治县)资金,安排用于我市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安置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生态移民资金;中央和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央和市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市财政预算安排其它专项资金;市级统筹基建资金;区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 市级搬迁补助标准。市里按8000元/每人落实到区县(自治县),由区县(自治县)统筹安排使用。区县(自治县)针对安置条件、贫富状况的不同,制定差异化分类补助标准,搬迁资金重点支持建卡贫困户、农村低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有效解决“搬富不搬贫”的问题。资金管理实行量入为出的原则,不搞形象工程。
第四条 搬迁资金使用。市级以上补助用于搬迁户建房补助和与搬迁直接相关生活设施建设补助,其比例不低于80%,其余资金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配套和扶持产业发展。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搬迁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搬迁资金下达和拨付程序。按照“集中使用、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的原则,中央预算下达后,市财政根据市级有关部门与市财政联合下达的项目计划下达资金预算。市级以上资金每年分批调度安排,原则上在每年9月底前拨付到位。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根据市级下达项目和资金计划,及时下达资金预算,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工程进度,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报账)手续。特别是对搬迁户的补助资金,必须足额补助到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六条 整合各类资金。以区县(自治县)为平台,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各负其责”原则,整合水利资金、交通建设资金、土地整治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特色效益农业专项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石漠化治理专项资金等,形成合力加大搬迁投入,重点支持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安置区的水、路、电、气、通讯、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后续产业发展。“一圈”区县要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力度,主要依靠自身力量促进符合条件的贫困对象搬迁。“两翼”区县(自治县)要拓宽筹集渠道,尽力增加本级财政投入。各区县(自治县)要通过调整财政专项扶贫、生态补偿、少数民族发展等资金使用结构,重点向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倾斜。
第七条 项目管理费安排和使用。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中“区县(自治县)政府要落实必要的项目管理和工作经费”的规定,项目管理费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分级管理”。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搬迁工作需要,落实必要的项目管理和工作经费,但不得在市级以上安排的搬迁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市级项目管理费,由用款单位提出年度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政策制定、工作调研、检查验收、绩效考评、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制管理等经费开支。
第八条 推行公告公示制。公告公示项目资金安排情况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确保搬迁资金安全、规范使用的重要举措。区县(自治县)要及时对搬迁项目计划、搬迁资金安排、搬迁对象、补助标准、项目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在本区域内有关网站和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公示,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搬迁资金监督检查及验收。区县(自治县)要加强对搬迁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和检查工作。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搬迁项目的巡视和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项目和资金检查验收实行区县负责制,由区县(自治县)组织验收,检查验收应达到100%。在区县(自治县)自查基础上,市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检查验收,对在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区县(自治县)及时整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次年搬迁项目规模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并纳入年度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绩效考评。
第十条 加强部门配合。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司其职,相互沟通,共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搬迁项目顺利实施。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违规问题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搬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央和市级对上述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市扶贫办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7月22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渝财农〔2013〕254号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