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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5〕2977号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506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2977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文备〔2015〕2977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农〔2014〕30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民宗委(局、办):
为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提高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民委《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号)和《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渝财农〔2012〕4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修改后的《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4年3月10日


附件

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民委《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号)和《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渝财农〔2012〕4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支持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资金,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安排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第三条资金使用范围
(一)改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民生及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帮助民族地区残疾人康复及培训就业、帮助少数民族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以及解决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群众其它特殊民生等。
(二)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
(三)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民族文化乡村旅游产业等。
(四)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特色村寨。
(五)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包括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模范)单位、建立外来少数民族维权服务站(点)等。
第四条资金用途负面清单
(一)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四)大中型基建项目;
(五)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购置;
(六)修建楼、堂、馆、所;
(七)其他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条资金分配
除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试点专项资金外,按照重点扶持民族聚居区、兼顾散居区和三比例定投向、四比例到片区、五因素法到区县(自治县)的原则切块分配。
(一)三比例定投向
切块下达到区县(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1、50%投向解决少数民族特殊民生和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
2、30%投向特色产业及民族文化乡村旅游发展。
3、20%投向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和维护和谐稳定。
(二)四比例到片区
1、渝东南民族聚居区占总量70%。
2、民族乡占总量10%。
3、其他散居区县占总量10%。
4、市级专项占总量10%。
(三)五因素法到区县(自治县)
1、渝东南民族地区各区(自治县),按照“五因素法”,以上一年度下达额度为基数,分别对应切块分配。
2、民族乡,原则上以上一年度安排给各民族乡的资金总额为基数进行分配。
3、其他散居区县,原则上以上一年度安排给各区县的资金总额为基数进行分配。
4、中央民族地区发展资金,按原有额度直接下达给民族地区各区(自治县)。
5、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试点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民委、财政部有关要求管理,重点安排国家民委确定的“十二五”我市在建、拟建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民族文化乡村旅游发展前景好的特色村寨。
6、市级专项资金,由市级统筹安排和审批。
7、当年中央下达我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超出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由市统筹,按照“奖优”原则,另行区别安排。
第六条资金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由市统一规划,实行项目管理。资金安排符合规划、落实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七条 资金下达
(一)中央提前下达我市次年度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当年年底前安排下达到渝东南民族地区各区(自治县)及在建、拟建少数民族特色村寨项目。
(二)中央本年度下达我市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在资金到达后1个月内安排下达到区县(自治县)。
第八条 项目管理费安排使用
项目管理费是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组成部分,包括中央财政下达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费和从市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按不超过2%比例提取的项目管理费。由市民宗委、财政局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安排给区县(自治县)使用。主要用于区县(自治县)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管理与培训、项目公告公示等方面开支。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财政部门及项目主管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再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用。
第九条 项目资金审批及备案
(一)市民宗委、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第三款规定提出当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安排方案,经公示(5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
(二)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论证、评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实施。上一年度提前下达和本年度切块下达资金的拟安排项目,分别在项目资金文件到达区县(自治县)后1个月内报市民宗委备案。
(三)少数民族特色村寨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民族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申报,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报市级审批。市民宗委会同市财政局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并公示后(5个工作日),审批下达项目。重点支持:
1、支柱产业突出,特别是民族文化生态旅游发展前景好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项目。
2、在渝东南民族地区重点实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精品工程,按照投入一千万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试点专项资金,带动整合五千万至一亿其它资金的规模规划和组织实施。
(四)市级专项由市民宗委商市财政局审定项目方案。
(五)市财政局和市民宗委,在收到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后2个月内,将本市本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安排情况报财政部和国家民委备案。
第十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纳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分账核算,实行报账制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连续结转2年及以上的,收归本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应当严格执行市级下达的项目规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规划。
第十三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涉及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建设实行公开制度。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在区县级媒体或乡镇、街道、村、项目单位、项目实施地点公开等方式向群众、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资金安排及使用明细、项目报帐付款、项目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等相关内容。
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项目通知之后15日内公开项目建设情况。竣工验收后设立简易公示牌。
第十五条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对本区县(自治县)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项目的管理负责,严禁挤占、挪用资金和擅自调整变更项目。每年2月底前,将本区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以纸质和电子文档方式报市财政局和市民宗委。市财政局和市民宗委3月底前汇总报财政部和国家民委。
第十六条 市民宗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验收标准,按时组织验收。对凡未按项目规划和资金投向要求,或擅自调整变更规划和资金投向实施的项目,以及达不到其它项目验收标准,截留、挪用和骗取资金的,扣减当事区(自治县)次年相应资金额度。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市民宗委、市财政局,对区县(自治县)实施的项目,每年实行一次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分配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参考依据。项目实施区县(自治县),每二年组织一次项目实施情况审计,审计结果报市民宗委、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民宗委共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市审计局。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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