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2335号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气瓶电子标签费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473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2335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气瓶电子标签费的通知
渝文备〔2015〕2335号
关于收取气瓶电子标签费的通知
渝财综〔2009〕52号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性与管理水平,提高防范特种设备事故能力, 按市政府相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第549号)、《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文件规定,现就收取“气瓶电子标签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气瓶电子标签费”收费项目,列入“技术监督”部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目录下二级目录,该收费项目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通过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收。
二、该收费项目的执收主体是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如委托其他单位收取,需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同意。
三、该收费项目的收取对象是使用气瓶电子标签的单位或个人。
四、该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通知。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财政 电子标签 收费 通知
抄送: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2009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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