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21 13:33:38

渝文备〔2015〕2335号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气瓶电子标签费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473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2335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气瓶电子标签费的通知

   

   渝文备〔2015〕2335号



关于收取气瓶电子标签费的通知

渝财综〔2009〕52号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性与管理水平,提高防范特种设备事故能力, 按市政府相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第549号)、《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文件规定,现就收取“气瓶电子标签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气瓶电子标签费”收费项目,列入“技术监督”部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目录下二级目录,该收费项目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通过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收。

二、该收费项目的执收主体是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如委托其他单位收取,需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同意。

三、该收费项目的收取对象是使用气瓶电子标签的单位或个人。

四、该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通知。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财政 电子标签 收费 通知

抄送: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2009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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