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21 13:33:30

渝文备〔2015〕2340号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478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2340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文备〔2015〕2340号



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财综〔2010〕54号



市农委,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

市农委《关于申请设立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费收费项目的函》(渝农函〔2010〕37号)收悉。为顺利推进我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兽医执业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71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项目,下设“兽医综合知识考试考务费”和“临床技能考试考务费”两个二级子项目。该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通过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收。收费收入在“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4项“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5目“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费”。

二、市农委所属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是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费的执收主体,负责我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三、该收费项目的收取对象是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个人。

四、该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财政 资格考试 收费 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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