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2344号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481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2344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的通知
渝文备〔2015〕2344号
关于收取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考试考务费的通知
渝财综〔2013〕142号
市公安消防总队,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改委:
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申请批准收取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的请示》(渝公消文〔2013〕79号)收悉。为推动我市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强消防行业特有人员队伍建设,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的通知》(财综〔2011〕59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属中央审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作为我市公安部门“考试考务费”下二级子项目,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通过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收,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二、该收费项目的执收主体为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如委托其他单位收取,需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同意。
三、该收费项目的收取对象是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个人。
四、该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核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2013年10月17日
抄送:市公安局。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11月13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