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21 13:33:23

渝文备〔2015〕2345号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取消车用CNG附加费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482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2345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取消车用CNG附加费的通知

   

   渝文备〔2015〕2345号



关于取消车用CNG附加费的通知

渝财综〔2013〕9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车用CNG价格管理,理顺天然气价格关系,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取消我市征收的车用CNG附加费。按市政府要求,现就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我市征收的车用CNG附加费,时间从2013年8月1日零时起执行。

二、车用CNG附加费取消后,车用CNG终端销售价执行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车用CNG附加费资金的清算工作。

三、车用CNG附加费取消后,供气企业向加气站供气时,不再代收代缴车用CNG附加费。各终端加气站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制定的车用CNG终端销售价格执行,不得另行加价收取任何费用。

四、对尚未使用和已经使用的《重庆市CNG附加费专用收据》、《重庆市CNG附加费专用收据(供气企业专用)》、《重庆市CNG附加定额收据》,由用票单位分别登记造册,交原核发票据单位统一向市财政局办理相关缴销手续。

五、各区县要高度重视CNG附加费取消后对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客运行业的影响,采取措施及时予以疏导,以保持交通客运行业的稳定。

特此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2013年7月9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


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7月22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渝文备〔2015〕2345号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取消车用CNG附加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