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21 13:33:10

渝文备〔2015〕2352号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旅游局关于修订《重庆市旅游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488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2352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旅游局关于修订《重庆市旅游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文备〔2015〕2352号



关于修订《重庆市旅游结构调整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行〔2008〕7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旅游局:

为了加强重庆市旅游结构调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应“十一五”旅游经济发展需要,经市旅游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通过,现将重新修订的《重庆市旅游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旅游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旅游局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财政 旅游 资金 办法 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1月23日印发

重庆市旅游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庆市旅游结构调整资金(以下简称“旅游结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经济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特修订完善《重庆市旅游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旅游结调资金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由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设立的旅游专项资金。在提高旅游结调资金使用效益的基础上,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大资金投入。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十一五”期间突出以旅游公共支出为主,旅游开发项目补助为辅。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旅游公共性支出、旅游开发项目补助。

一、旅游公共性支出:包括政府宣传促销费、招商引资及旅游节(会)补助、策划规划费、学习培训费、旅游行业管理费。

(一)政府宣传促销费:是指为宣传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和旅游品牌,在国内外旅游市场进行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经费。

1、国内外促销活动支出:指市政府为了宣传我市旅游整体形象和旅游品牌在国内外旅游市场举办的旅游节、展览(交易)会,以及组团参加国内外举办的大型旅游节、展览(交易)会等宣传促销活动发生的政府公共性支出。

2、境内外广告宣传支出:指为宣传我市旅游业整体形象和旅游品牌,在境内外媒体上制作、刊登广告以及旅游信息网络宣传等所支付的费用。

3、旅游宣传品制作支出:指为配合开展国内外宣传促销活动而推出的公共性宣传品的制作费用。

(二)招商引资及旅游节(会)补助:是指市政府对区县政府或旅游行业成功招商引资,或成功举办旅游节(会),且收效显著,经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考核而给予的补助。该补助经费不能用于发放奖金,只能用于区县政府和旅游行业的业务活动开支。

1、招商引资补助:是指区县政府或旅游行业为了做大做强我市旅游产业,从国内外市场成功引进旅游企业和引进旅游投资,成绩显著,经考核获得的补助。

2、旅游节(会)奖励:是指区县政府采取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成功举办旅游节、展览(交易)会,效果明显,经考核获得的奖励。

(三)策划规划费:主要用于全市旅游区域策划规划、重点旅游资源策划规划、重点旅游项目策划规划、旅游线路策划规划、包装论证等支出。

(四)学习培训费:包括旅游经济管理中、高级人才培训,旅游从业人员培训,中等旅游职业教育培训,以及旅游专项(专题)培训所需费用。

(五)旅游行业管理:是指旅游行业管理所需的业务活动经费,以及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依法治旅而开展执法活动经费。

二、旅游开发项目补助:包括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旅游景区景点建设补助、旅游商品开发补助。

(一)旅游基础设施开发补助:主要用于重点旅游基础设施、旅游接待设施及配套设施等建设补助。

(二)旅游景区景点开发补助:主要用于旅游景区景点项目的开发建设补助。

(三)旅游商品开发补助:主要用于旅游商品开发研制和生产的补助。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内容、条件、时间和评审程序




第五条 项目申报内容和条件:

一、招商引资补助:

(一)区县旅游局、财政局联合行文的申请报告;

(二)签订的正式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协议书,引进资金已到位的相关证明;

(三)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

二、旅游节(会)补助:

(一)区县旅游局、财政局联合行文的申请报告;

(二)区县政府组织举办旅游节(会)的相关文件、资金到位证明;

(三)旅游节(会)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三、旅游开发项目补助:

(一)项目单位具备法人资格;

(二)项目审批文件完善;

(三)投资来源明确,建设配套资金落实;

(四)旅游资源有特色,开发条件成熟,预期经济效益显著;

(五)旅游开发项目补助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还应提供下列许可手续: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4、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5、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开发项目须提供项目所在地景区的旅游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6、对属于市级及以上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1000 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提供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文件。

第六条 申报时间和评审程序:

一、申报:

(一)市级项目业主单位申请旅游结调资金,应首先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向市旅游局申报,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二)区县项目业主单位向所在辖区的区县旅游局提出申请,再由区县旅游局、财政局联合向市旅游局申报,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三)申报时间为每年元月底以前。

二、评审:

由市旅游局负责,建立由旅游、文化、规划、市政、园林、国土、交通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旅游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中的各方面专家可每年进行补充和调整。

对市级单位和区县申报的项目,由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共同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按照全市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在听取项目单位、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申报陈述的基础上,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并建立旅游结调资金项目库(三年有效)。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评审,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




第四章 资金的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资金安排:市旅游局每年2月份前提出全年旅游结调资金初步安排方案,商市财政一致意见后,于3月份联合向市政府上报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市旅游局联合行文下达当年旅游结调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其中:市级项目下达到主管部门、区县项目下达到区县财政局和旅游局,并抄送项目业主单位。

第八条 资金拨付和财务核算:市级旅游结调资金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原则,市财政按照工作(工程)进度直接拨付资金到用款单位。市级项目由市财政局按主管部门用款计划拨付;区县项目由市财政局按当地财政、旅游提出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到项目用款单位。旅游开发项目补助资金按工程进度拨款,当年未开工的项目不予拨款。

凡使用市旅游结调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第九条 项目调整:对已下达旅游结调资金年度资金计划的旅游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改变项目用途的,由项目单位所属的区县旅游局、财政局或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旅游局(附更改项目申报材料),经市旅游局商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更改项目。项目单位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用途和挪用资金。

第十条 财务管理与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和旅游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加强对旅游结调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一、财务管理:旅游结调资金实行预决算制度,年初申报预算,年末报送决算。原则上当年的预算当年使用,项目资金按进度使用。凡使用了旅游结调资金的单位,须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旅游局报送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综合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

二、财务监督:每年4月由市财政局、市旅游局牵头组织对旅游结调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财务检查。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凡使用旅游结调资金的项目业主单位,应主动接受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项目问题较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重点跟踪监督和严肃查处。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违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或挪作他用。

二、使用旅游结调资金的项目,产权不清,权属不明,国有资产流失。

三、在建设过程中存在有重大问题的项目。

四、在规定时限内未按设计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内容的项目。

五、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有关报告和资料,提供虚假情况的项目。

有违纪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执行时间: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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