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21 13:33:06

渝文备〔2015〕2356号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490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2356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渝文备〔2015〕2356号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
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渝财建〔2007〕11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中心支库、支库: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经第34次市长办公会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
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市国土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从2007年1月1日起,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同时,相应调整各区县(自治县)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具体详见附件。
三、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途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后,仍就地入库,实行中央财政与市财政3:7分成体制。市财政分成的70%部分,按下列政策进行分配:(1)调标形成的增量部分,主要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统筹重点建设。(2)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各项政策安排支出。上述政策分配后,再按市与区县(自治县)的现行体制进行分配,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支出。
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部分和市级分成的存量部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按照市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并参照上一年末基本农田面积分配给各区县(自治县)。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规定,用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改变用途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将在次年抵扣区县相应分成。
将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中的06项“耕地开发专项支出”科目.修改为12项“耕地开发专项支出”科目,增设13项“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支出、14项“土地整理支出”科目,分别反映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上述各项支出情况。
四、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国土房管局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办理缴款事宜,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负责监督解缴。
市国土房管局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应当开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通知申请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和市财政局备查。缴款通知书应明确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地类、面积,适用的征收等别、征收标准以及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数额。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市国土房管局缴款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填 写一份“一般缴款书”,将应当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就地缴入国库。区县(自治县)财 政部门在缴款时,“一般缴款书”中收款单位栏填写“重庆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填写“共享,中央30%, 市级70%”,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区县(自治县)国库名称。填写预算科目时,30%填列政府收 支分类科目103013301目“中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科目,70%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13302目“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科目。“一般缴款书”共五联,第一联由经收银 行盖章后退缴款的区县财政部门;第二联为开户银行的付款凭证;第三联为收款国库的收款凭证;国库部门 办理缴库手续后,将加盖国库印章的“一般缴款书”第四联、第五联退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区县 (自治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一般缴款书》第四联、第五联后,将第五联按季度送市财政局,作为市、区县 财政决算对帐依据,将第四联复印件抄送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备查,第四联交当地国土房管局作 为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依据。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 土地有偿使用费,可以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财政性资金中列支,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0899项“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科目。市国土房管局在收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后,再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并抄送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和市财政局。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和市财政局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开具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缴款凭证、批准用地文件等,抽查核实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否及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并按季度做好与国库以及市国土房管局的对账工作,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
严禁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嫁由用地单位缴纳。严禁在审批新增建设用地时采取“以租代征”等方式,逃避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凡不按规定的等别和征收标准及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市国土房管局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批准文件,并对于拖欠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区县予以公示。任何区县、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缓缴、挤占、截留和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五、强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支管理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以及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市国土房管局将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监督检查制度,充分运用航空、遥感等技术方法和手段,核实当年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和耕地面积,强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与监督,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审批、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以租代征”和未批先用等违法批地、用地行为占用土地的,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以及擅自减免、缓缴、截留、挤占、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按日加收滞纳金,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收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做好相关工作。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重庆市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级标准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二OO七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土地 有偿 使用费 管理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市
监察局,市审计局。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7年1月19日印发
附件:
重庆市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级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级
调标前标准
调标后标准
区县(自治县)


40
80
渝中区 江北区 南岸区 沙坪坝区
九龙坡区 大渡口区

28
56
渝北区 经开区(经开园) 高新区(高新园)

21
42
巴南区

17
34
北碚区

14
28
万盛区 双桥区
十一
12
24
万州区 涪陵区 江津区
十二
10
20
合川区 永川区
十三
8
16
南川区
十四


7
14
璧山县 长寿区 大足县 垫江县
丰都县 奉节县 开 县 梁平县
綦江县 荣昌县 铜梁县 潼南县
巫山县 武隆县 云阳县 忠 县
十五


5
10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黔江区 巫溪县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城口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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