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2319号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军队人员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事宜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457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2319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军转安置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军队人员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事宜的通知
渝文备〔2015〕2319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军队人员
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事宜的通知
渝财会〔2012〕80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政部《关于军队人员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实施办法的通知》,就军队人员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事宜,现通知如下:
一、军队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退出军队系统时需要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至县级(含)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制的,仍依托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调转平台,实行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
二、军队人员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的调转工作,是由总后勤部财务部组织实施,军队会计从业资格鉴证办公室具体办理。
三、军队持证人员调出军队系统的,需经军队会计从业资格鉴证办公室核准无误并上传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调转平台成功,由调入单位开具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持证人员应在电子信息上传成功之日起的90个工作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者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手续。超过90个工作日未办理调转手续的,所上传电子信息将自动退回,需重新申请。
四、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按照渝财会〔2011〕51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军队人员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与审核工作,凡军队会计从业人员未完成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平台调转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财政 军队 会计人员信息化 调转 通知
<img height="2" uploadpic="" v:shapes="AutoShape_x0020_5" width="583">抄送:财政部。
<img height="2" uploadpic="" v:shapes="AutoShape_x0020_4" width="583"><img height="2" uploadpic="" v:shapes="AutoShape_x0020_3" width="583">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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