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21 13:32:06

渝文备〔2015〕2321号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重庆市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459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2321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重庆市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

   

   渝文备〔2015〕2321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

重庆市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

渝财会〔2013〕34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业(集团)和普通高等院校:




根据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财会〔2013〕2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现就重庆市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培养精通会计业务、精于财务管理、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很强操作能力的重庆市会计领军人才350人(其中:力争考取全国会计领军人才50人,具有国际资格的注册会计师50人)。按企业、行政事业、注册会计师和教学科研四类招收培养,也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培养。每期招收人数根据当年报名人数确定。

二、人员遴选

(一)选拔范围。重庆市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包括中央在渝单位。

(二)基本条件。遵守《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没有因与会计职业有关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具有较好的英语基础,能够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具有较强的刻苦钻研精神。

(三)具体条件。

1、企业类: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含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或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资格且从事财会工作8年以上,或会计学博士毕业工作2年;担任财务机构负责人行政职务或后备骨干。

2、行政事业类:取得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担任会计主管副处级行政职务或后备骨干。

3、注册会计师类: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并执业5年以上,或会计学博士毕业工作2年;担任事务所部门经理职务或后备骨干。

4、教学科研类:取得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会计学博士毕业工作2年;在CSSCI及以上双核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出版专著1本,并为第一作者或独著。

(四)申报推荐。本人如实填写《重庆市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申请表》(附后),连同表中所填列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签注意见并盖章后报审。区县级单位经区县财政局、市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经市级主管部门、民营企业经市工商联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在渝单位直接报送市财政局。

(五)考评和人选确定。

1、笔试。考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考试、闭卷作答”的方式,主要考查会计、财务管理、财经法规、内部控制、英语和综合知识。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组织命题考试,也可以参加全国会计领军人才选拔考试。

2、评审。对申报者提交的个人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学历、年龄、技术职称、工作单位、工作经历、科研能力、工作业绩等,进行量化评分。

3、面试。根据笔试和评审两项成绩综合评定,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主要考察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等。

4、人选确定。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根据笔试、评审、面试成绩综合评定考察对象。人选学员名单按程序在重庆会计之家网站公布,并书面通知入选者本人和所在单位。

三、培养管理

(一)每届培养3年,分为知识拓展、能力提升、使用提高3个阶段。实行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课堂教学与调查研究相结合,并与会计专业硕士项目(MPAcc)有效对接。其他培养措施按《实施方案》执行。

(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会计领军人才选拔,选择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指导审定培训项目、指导监督培养院校开展培养工作,建立学员培养淘汰机制,收集培养情况,促进院校改进完善培养工作。

(三)培养院校协助市财政局做好学员选拔;负责按培养目标进行设计能力框架建设、开发培养课程、组织实施培训、阶段考核、学员档案建设、量化考核办法及跟踪管理等;接受学员测评;整合院校优秀师资、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外优秀教师上课,对培训学员实行导师制;每年向市财政局报告培养情况,并提出淘汰建议。

(四)参加报考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和国际资格注册会计师,在重庆市会计领军人才中推荐,在全国考试前由培养机构对英语等进行强化培训。

(五)会计领军人才培养相关课程,凡与会计专业硕士项目(MPAcc)相同的,且学员要求并考上该培养院校会计专业硕士(MPAcc)的,应免相同课程学习和收费,学校只收取未学课程的培训费用。

(六)颁发毕业证书。培养期满,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由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及培养院校联合颁发“重庆市会计领军人才毕业证书”。学员按会计专业硕士(MPAcc)要求修完其他课程合格的,由学校按规定颁发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四、培养经费

根据培养经费“由会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用人单位、培养对象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单位和个人如何承担培养费用,由单位结合实际具体制定报销办法。培养期间集中学习的差旅费等其他费用,由学员所在单位承担。

五、学习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会计领军人才的培养,积极推荐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支持他们参加学习培训。报考人员要如实填报项目申请表。确定的培养人选要妥善安排好工作和学习,确保集中学习时间,发扬刻苦钻研的精神,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附件:重庆市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申请表

























































二O一三年五月二日

























































主题词:会计 人才 培养 通知




<img height="2" uploadpic="" v:shapes="AutoShape_x0020_4" width="587">抄送:财政部会计司,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
<img height="2" uploadpic="" v:shapes="AutoShape_x0020_6" width="587"><img height="2" uploadpic="" v:shapes="AutoShape_x0020_5" width="587">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日印发



附件:


    材料编号:


   



领导签字:





8. 除此表外,申请人还需提供所填列的学历证书、获奖证书、执业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相关外语能力和承担重大科研项目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发表论文及该期期刊的封面、封底和目录页复印件,发表专业著作的封面和封底复印件。单位性质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9.“照片”一律用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10.申请人为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推荐后备干部或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会计领军(高层次)人才的,请在封面“备注”处标注“推荐”二字,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11.封面右上角“材料编号”无需填写。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岁)


正面免冠
彩色照片

(2寸)







5.6pt" /> 政 治

面 貌

民 族
籍 贯

入党时间

参加工作
时 间

现任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资 格
健康状况

获得其他执业资格证书情况

学 历

学 位

全日制
教 育

毕业院校
及专业


在 职

外语语种

口语交流
□可
□否

文字交流
□否
单位
注册资金

单位职工
总人数

单位财务
人员总数

联系电话


住宅:E-MAIL

通讯住址











要求:从大学开始(含已参加国内外培训经历)


工作经历

要求:请按时间顺序注明境内外工作经历及所担任职务。




已发表论文及著作

要求:请注明发表论文及著作的名称、时间,发表刊物名称或出版社名称等。

获得奖励或表彰情况

要求:请注明参加工作以来获得奖励或表彰的时间、名称以及级别等。




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情况

要求:请注明承担省部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时间、级别、名称、担任职务或职责等。



近5年以来主要工作业绩

(1500字以内)



单位盖章:

日 期:



或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领导签字:   日期:   (盖章)















领导签字:   日期:(盖章)
选拔评审成绩



评审委员会意见

日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6975355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重庆市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
31644
行政规范性文件

市财政局

2015-12-04
   国务院部门网站


[*] 外交部
[*] 国防部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部
[*] 科学技术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部
[*] 民政部
[*] 司法部
[*] 财政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自然资源部
[*] 生态环境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交通运输部
[*] 水利部
[*] 农业农村部
[*] 商务部
[*] 文化和旅游部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部
[*] 应急管理部
[*] 人民银行
[*] 审计署
[*]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 国家原子能机构
[*] 国家核安全局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海关总署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国家体育总局
[*] 国家统计局

地方政府网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辽宁
[*]内蒙古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省市财政网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大连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宁波
[*]安徽
[*]福建
[*]厦门
[*]江西
[*]山东
[*]青岛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深圳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市政府部门网站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委
[*]市科技局
[*]市经济信息委
[*]市民族宗教委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城乡建委
[*]市城市管理局
[*]市交通局
[*]市水利局
[*]市农业农村委
[*]市商务委
[*]市文化旅游委
[*]市卫生健康委
[*]市应急局
[*]市审计局
[*]市政府外办
[*]市国资委
[*]市市场监管局
[*]市体育局
[*]市统计局
[*]市扶贫办
[*]市机关事务局
[*]市金融监管局
[*]市信访办
[*]市人民防空办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市林业局
[*]市药监局
[*]市知识产权局
[*]两江新区管委会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高新区管委会
[*]重庆经开区管委会
[*]市供销合作社

区县政府网站


[*]万州区
[*]黔江区
[*]涪陵区
[*]渝中区
[*]大渡口区
[*]江北区
[*]沙坪坝区
[*]九龙坡区
[*]南岸区
[*]北碚区
[*]渝北区
[*]巴南区
[*]长寿区
[*]江津区
[*]合川区
[*]永川区
[*]南川区
[*]綦江区
[*]大足区
[*]铜梁区
[*]璧山区
[*]潼南区
[*]荣昌区
[*]开州区
[*]梁平区
[*]武隆区
[*]城口县
[*]丰都县
[*]忠县
[*]垫江县
[*]云阳县
[*]奉节县
[*]巫山县
[*]巫溪县
[*]石柱县
[*]秀山县
[*]酉阳县
[*]彭水县

新闻媒体


[*]重庆晚报
[*]重庆晨报
[*]重庆商报
[*]重庆华龙网
[*]重庆电视台视界网
[*]新华网重庆频道
[*]人民网重庆视窗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中央电视台
[*]凤凰网-财经频道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光明日报
[*]新华社
[*]中国财经报网
[*]中国财经新闻网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重庆市财政局 版权所有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 邮编:401121电话:86-23-67575166
渝ICP备19008961号 网站标识码:5000000048 http://czj.cq.gov.cn/images/police.png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390号

http://czj.cq.gov.cn/images/zwgk_gaba.png http://czj.cq.gov.cn/images/zwgk_dzjg.png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渝文备〔2015〕2321号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重庆市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