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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5〕2144号 | 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综合广播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0-03432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2144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广播、电影、电视 [成文日期 ] 2010-07-15 [ 发布日期 ] 2010-07-15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综合广播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文备〔2015〕2144号



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综合广播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文广发〔2010〕 201 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宣传部、财政局、文广新局:

为贯彻落实好《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播村村响电视户户通”攻坚行动的通知》(渝委办发〔2010〕38号)精神,加快建设好农村综合广播信息系统,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局共同制定了《重庆市农村综合广播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此页无正文)













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重庆市农村综合广播信息系统工程

建 设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五次、七次全委会精神,实施好“广播村村响电视户户通”攻坚行动,大力推进全市农村综合广播信息系统建设,构建覆盖全市的农村基层政务信息发布、政策宣传和灾害预警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综合广播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确保实效”的原则,分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共同实施。

第三条 农村综合广播信息系统工程实施范围是除渝中区外的全市39个区县(自治县)的所有乡镇和行政村,不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已实施农村广播工程建设的区县(自治县)或原有农村广播系统比较健全的乡镇不列入本次工程的建设范围。

第二章 目标任务及时限

第四条 总体目标:通过工程实施,完成全市农村综合广播信息系统建设,在2010年底前实现农村广播村村响。

第五条 主要任务:到2010年底,完成全市39个区县(自治县)农村广播中心、872个乡镇广播站(乡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8967个行政村及所辖村组的农村综合广播信息系统工程传输覆盖系统和播出系统建设。

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广播中心和乡镇站播控系统建设并配置行政村部分终端;区县(自治县)负责系统的传输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行政村广播室、村级传输覆盖网和终端设备建设。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为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分别组建市“广播村村响”领导小组和区县(自治县)“广播村村响”领导小组。

市“广播村村响”领导小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局、市财政局组成;各区县(自治县)“广播村村响”领导小组由当地党委宣传部、文广新局、财政局、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单位组成。

第七条 市“广播村村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工程的统筹协调。

(二)市文化广电局:负责编制全市工程实施计划、实施办法及验收办法,负责区县(自治县)广播中心和乡镇站播控系统及行政村部分终端设备的政府采购,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及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单位的工程实施工作,具体组织开展市级验收。

(三)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落实、拨付和监管。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广播村村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县(自治县)党委宣传部:负责本区县工程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二)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负责编制本地农村综合广播信息系统工程实施方案,会同本地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负责制定本地农村综合广播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负责本地农村综合广播信息系统的内容管理和安全播出监管。

(三)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负责本地财政配套资金的落实、拨付和监管。

(四)区县(自治县)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单位:负责本区县(自治县)广播系统建设工作。为工程建设无偿提供本地区有线电视传输网络、无线发射台站设施和配套系统,负责本地区广播中心和本地传输系统的建设;完成本地广播中心和各乡镇级系统设备的安装调试;负责指导各乡镇广播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村级终端的安装调试;负责区县级节目的制作和播出传输管理;负责网络维护、技术保障和安全播出。

(五)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本乡镇工程建设的统筹协调;负责辖区内配套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并提供系统建设安装条件;在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指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农村综合广播信息系统的内容管理和安全播出管理;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本乡镇、村级广播设备的管理和本级重要信息的发布。

(六)乡镇综合文化服务站(中心):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区县(自治县)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单位和设备供应商完成乡镇级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完成村级终端设备的安装调试;负责本级节目制作、管理和安全播出。

第四章 工程实施和验收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广播村村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各区县(自治县)“广播村村响”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方案和技术建设方案,报市文化广电局审核批准,签订工程建设目标责任书。

(二)市级统一采购区县(自治县)广播中心、乡镇播控系统建设所需设备器材和部分行政村终端设备。各区县(自治县)根据经市文化广电局批准同意的技术方案,自行采购行政村广播室建设所需的设备器材及村组终端设备。

第十条 工程验收以区县(自治县)和市级两级验收形式开展。

(一)区县(自治县)验收

各区县(自治县)验收在完成工程建设后进行。区县(自治县)验收工作由本地党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各责任部门共同组成验收组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形成本地工程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工程的组织领导、工程实施情况、工程效果评估、重要工作措施、工作建议等内容。本地工程验收结束后,由本地“广播村村响”领导小组将验收报告和工程实施情况统计表一并报市“广播村村响”领导小组申请市级验收。

(二)市级验收

由市“广播村村响”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市级验收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以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看工程资料等形式进行。

第五章 进度安排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2010年7月1日―7月31日:各区县(自治县)完成技术方案、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审批,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2010年8月1日―8月31日:市级和各区县(自治县)根据审批同意的技术方案,分别完成所负责部分系统建设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做好系统建设必要基础条件的准备。

(三)2010年9月1日―11月30日:开展系统建设。

(四)2010年12月1日―12月31日:开展工程验收工作。

第六章 技术方式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系统建设按照“因地制宜,资源共享;独立运行,安全可靠;统筹兼顾,保证长效”的方针,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选择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技术建设方案。

第十三条 技术方式的选择:在有线电视网络比较健全的地区,利用有线电视传输网作为农村广播信号的主要传输载体,以共缆传输的方式传输广播信号;在有线电视不能完全覆盖的地区,区县(自治县)到乡镇以有线传输为主,乡镇以下可采用有线传输和无线调频发射技术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覆盖;在有线电视不能通达的乡镇,可以乡镇为中心建立小功率调频转播发射站,利用卫星接收机接收中央和市级广播信号作为乡镇站信号。

第七章 资金保障与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综合广播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经费由市财政和区县(自治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由本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负责区县(自治县)广播中心前端系统、乡镇播控系统及行政村少量终端设备的采购,其中,区县(自治县)广播中心每个投入4万元,乡镇播控系统每个投入2.5万元,剩余资金用于行政村少量终端设备的采购;区县财政配套资金负责必要基础设施建设、系统设备安装、行政村广播室设备、村组终端设备的购置。

第十五条 农村综合广播信息系统工程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接受群众、社会和舆论监督,工程结束后接受审计部门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捐助本项工程。

第八章 运行维护保障

第十八条 农村综合广播信息系统年运行维护费主要由系统电费和系统维修、节目编排制作等费用组成。运行维护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文件精神,纳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年度预算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建立农村综合广播信息系统播出管理机制。统一编制播出节目时间表,转播中央、市和本区县(自治县)广播节目。乡镇在此基础上可编制本乡镇播出节目时间表,插播自办节目和政务信息。村广播室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插播本村村务信息。

第二十条 加强农村综合广播信息系统的安全播出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广播中心、乡镇播控系统、村级广播室必须实现可管可控,并制定管理措施,确保日常播出和特殊情况下的紧急播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农村综合广播信息系统的播控系统相对独立,采用无线技术的系统必须使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频率和专用播控系统播出,严禁直接使用广播电视台公共节目播出频率和播控系统播出。

使用调频方式的系统,其建站和使用频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广电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实施。使用功率,原则上乡镇级不得超过30W,村级不得超过10W。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农村 广播建设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重庆广电集团(总台)


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2010年7月16日印发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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