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21 13:30:48

渝文备〔2013〕146号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3-03438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3〕146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3-08-19 [ 发布日期 ] 2013-08-19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文备〔2013〕146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
市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农〔2013〕69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农口部门: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渝委发〔2012〕26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特色效益农业的意见》(渝府发〔2012〕72号)有关精神,规范和加强市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管理,充分调动区县(自治县)积极性,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促进农民增收,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市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重庆市市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管理办法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效益 农业 资金 办法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3月27日印发
附件:

重庆市市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促进农民增收,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统筹中央补助和市级预算安排用于发展特色效益农业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按照“统筹整合、切块为主、市级监管、绩效评价”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县(自治县)切块资金和市级集中资金组成。区县(自治县)切块资金将根据功能定位、产业规模及效益、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切块分配到区县(自治县),由区县(自治县)审批、执行、管理,采取市级备案制;市级集中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产业的贷款贴息、产业链建设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由市级审批和管理,区县(自治县)负责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市政府确定的每个区县(自治县)不超过3个主要产业,并用于以下内容和环节:
(一)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补助。包括优势品种及良种引进、繁育,新建或改扩建标准化良繁场(站);
(二)标准化基地建设补助。新建或改扩建种植养殖基地,包括品种改良、种苗购置和土壤整治、农田水利、作业便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农(林)业设施购置等;
(三)循环农(林)业建设补助。包括循环农(林)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工程等;
(四)产业链建设补助。包括农(林)产品整选、包装、冷链、物流、初(精)加工、厂房建设、市场营销等;
(五)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的贷款贴息;
(六)农(林)业市场体系建设补助。包括农(林)业主要农产品营销网点、产地批发市场建设等;
(七)农民互助资金组织资本金补助;
(八)休闲观光农(林)业建设补助。包括人行观光便道修建、采摘工具购置、环境改造、宣传等;
(九)种植养殖集成技术培训、指导和示范等技术支撑;
(十)社会化服务补助。包括农机作业、病虫害统防统治、生产管理、工厂化育苗(秧)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协会)、农(林)业企业、农(林)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产品营销经纪人、良种繁育场(站)和村互助资金组织。其中补助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组织(协会)的资金不少于市级切块资金50%。
第四条 第(九)项内容和环节的补助对象可增加农(林)业技术推广机构等技术支撑单位,但补助总额不超过市级切块资金的5%。
第六条 补助标准(比例)由区县(自治县)根据产业发展情况、财政支持环节自行确定。
第七条 专项资金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采取集中报账、直接补贴、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兑现补助。
第八条 区县切块资金不得切块给区县主管部门分配。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使用类别牵头会同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农综等涉农主管部门编制区县(自治县)切块资金使用方案。方案须明确资金分配原则、补助标准(比例)、项目申报评审机制、项目竞选流程、部门工作责任等。
项目确定后,区县(自治县)应汇总项目实施方案,包括补助对象、实施区域、具体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及来源情况、财政资金支持环节、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切块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汇总实施方案报市级备案。区县(自治县)对上报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市级集中资金由市财政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发申报通知(指南)、市级评审、批复项目、下达资金的程序实施,具体要求在相关申报通知(指南)中明确。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在市级下达的专项资金中不得列支任何形式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应不少于两次检查,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同时作为市级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提供相关验收书面材料。
区县(自治县)审批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市级审批项目由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组织验收。
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对区县(自治县)审批项目的验收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年度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工作推进机制、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市财政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由市财政另行制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滞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区县(自治县)实际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凡未制定实施细则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不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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