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21 13:30:40

渝文备〔2015〕61号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442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61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成文日期 ] 2015-05-21 [ 发布日期 ] 2015-05-21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文备〔2015〕61号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财税〔2015〕24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规范资源税费制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渝府发〔2015〕6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应税煤炭销售额

应税煤炭销售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二)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四)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通知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二、关于洗选煤折算率

根据煤炭洗选实际情况,我市洗选煤折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折算率为75%,重庆中梁山煤电气有限公司折算率为68%,重庆天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折算率为65%,其他未列举的折算率为70%。

基层财税部门应定期收集相关数据,测算本地区洗选煤折算率变动情况,并向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报告,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洗选煤折算率,原则上第一年半年调整一次,以后每年调整一次。

三、关于税收优惠

(一)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

(二)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四、关于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同时销售(包括视同销售)应税原煤和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原煤和洗选煤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原煤和洗选煤销售额的,一并视同销售原煤,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计征资源税。

(二)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并按混洗煤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的折算率再减去当期外购已税原煤的购进额后作为计税依据计征资源税。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原煤购进额的,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计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存在跨区县洗选的,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每个开采地的销售收入及适用税率将应纳资源税款划拨到其下属的煤矿,并在开采地缴纳资源税。

(四)纳税人2014年12月1日前开采或洗选的应税煤炭,在2014年12月1日后销售和自用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2014年12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煤炭的合同,在2014年12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7日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2015年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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