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21 13:30:32

渝文备〔2015〕2308号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446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2308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文备〔2015〕2308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金〔2014〕37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保险工作,提高农业林业抗灾能力,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国家及市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业保险实施情况,在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和保险机构意见基础上,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8月14日































附件



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保险工作,提高农业林业抗灾能力,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财政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安排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发挥市场运作,突出重点特色、保障恢复生产、财政补助基本,农户自愿选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对农业、林业、外经贸(桑蚕)等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承办的农业保险,按照一定比例安排,为投保的农户或产业化企业(以下简称“农户”)等提供的保费补贴。

第四条 农业保险品种的确定,由市、区县农业、林业、外经贸(桑蚕)等部门根据全市农(林)业发展规划、本地产业发展情况,产业风险程度以及农户意愿等,会同财政部门与保险机构进行商议并提出初步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确定。

第五条 保险机构的选择按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要求,在具备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农业保险经营资质,有稳定、健全的乡镇、村组服务网络,有完善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等的保险企业中,根据保险项目地区分布、保险机构网点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开展、服务质量等因素择优选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保险机构选择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以激励保险机构加大投入,稳定经营预期。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与保险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协议期一般三至五年。对保险机构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终止协议执行。



第二章 补贴范围、保费及补贴比例



第六条 补贴范围及保费的确定

(一)补贴范围包括:

1、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桑蚕等养殖业品种;

2、水稻、玉米、马铃薯、油菜、柑橘等种植业作物;

3、公益林和商品林等;

4、其他农业保险品种。

(二)保费

保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在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

保险费率应根据保险责任、保险标的多年平均损失情况、地区风险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承担比例。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险种,按照中央财政规定的补贴比例执行。市级组织实施农业保险品种的保费补贴比例,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林业、外经贸等部门制定方案,报市政府确定。区县组织实施农业保险品种的保费补贴比例,由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林业、外经贸(桑蚕)等部门制定方案,报同级政府确定。

第八条 保费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挤占、挪用。 各区县农业、林业、桑蚕等基层服务部门和村委会在农业保险宣传、推广和实施等方面发生的会议、误餐、交通等费用,可由区县农业、林业、外经贸(桑蚕)等部门与保险机构协商解决,在农业保险项目协议中明确,其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专项用于农业保险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可视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适当安排工作经费。



第三章 保费补贴预算编制



第九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决算工作。市财政部门和区县财政部门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费补贴资金按种植业、养殖业、森林等险种类下设专门科目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下年度补贴险种的预计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测算各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数额,编制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表(附1),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市级财政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并向财政部申请下年度中央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



第四章 保费补贴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各区县应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申报、审核和公示流程,建立相互配合、互相监督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机构在各环节承担的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在申报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之前,应做好保险相关信息公示工作。在农业保险保单签订前,应在所在镇、村公示参保详细信息,并将公示的相关证明资料存档备查,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保险机构每半年向当地区县农业、畜牧、林业、桑蚕等主管部门报送农业保险保单签订情况报告,并填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附2)。各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抽查核实农林企业、镇村农户参保情况和在当地的对外公示情况,并签署审核意见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 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拨付资金。原则上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十三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区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将应承担的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保险机构,不得将保费补贴资金拨付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年终应做好本级及上级财政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决算编制工作。每年1月20日前,区县财政部门按照实际支付资金情况,填报上年度市级以上保费补贴资金决算表(附3)、区县重点特色产业农业保险情况表(附4),附专题报告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对区县财政部门报送的上年度农业保险相关数据与有关保险分公司提供的区县承保数据进行核对、审核,确认后正式批复区县上年度承保补贴清算数据,并汇总编制市级及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决算,按规定要求上报财政部。

第十五条 每年4月底前市财政部门按区县财政部门报送的全年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和市级以上保费补贴上年结余情况,按70%预拨当年中央、市以上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下半年,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和各区县农业保险实际开展情况,再次拨付资金。市财政部门下达安排的各险种市级以上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专项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处理,确保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的安全。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虚假承保、虚假理赔,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回补贴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报,或取消该险种承保资格,移交保监部门依法处理。区县农业、林业、桑蚕等基层服务部门,通过参与农业保险服务工作谋取不当利益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投保企业或农户通过虚假材料参保,编造虚假案件骗取保险赔款的,保险机构不退回自缴部分保费,在追回保险赔款的同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区县财政、农业、林业、外经贸(桑蚕)等部门提供虚假材料套取或者挪用市级以上保费补贴资金的,市财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对区县财政部门预算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县财政部门不按规定安排本级配套资金,不按规定比例计算补贴资金,挤占、挪用中央、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不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的,市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条 对区县财政部门不按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市级以上保险险种保费补贴预算和上年度农业保险结算报告及资料的,市财政部门将暂停拨付该区县本年度市级以上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渝财农〔2007〕474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1.20 年度区县(自治县)农业保险预计签保数量及保费补贴资金预算表
2.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3.20 年度市级以上农业保险实际签保量及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决算表
4.20 年度区县(自治县)重点特色产业农业保险情况表





































<img height="3" uploadpic="" v:shapes="AutoShape_x0020_15" width="594">抄送:财政部,市政府办公厅,市农委,市外经贸委,市林业局,重

庆保监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委(局)、

林业局,有关财产保险重庆分公司。

<img height="3" uploadpic="" v:shapes="AutoShape_x0020_16" width="594"><img height="2" uploadpic="" v:shapes="AutoShape_x0020_14" width="593">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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