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内财税640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640号
全文有效
2013年6月5日
各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我区个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征收增值税的起征点是: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二、本通知附件3第一项第(十四)条有关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定额扣税的标准,另行发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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