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取得借款利息收入,未进行分配而直接再次借出,本次收入是否交税,交什么税,税率多少,如何交?
合伙企业取得借款利息收入,未进行分配而直接再次借出,本次收入是否交税,交什么税,税率多少,如何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务总局答疑解释,上述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不管企业是否实际分配,都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税率为20%,合伙人按照在合伙企业分配比例计算应税收入。
每个合伙人应交税额=利息收入×分配比例×20%
再次借出,只能算为合伙企业进行再次对外债权投资,但是并不影响合伙人需要按照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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