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20 13:37:48

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年激励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湘财预〔2015〕165号
相关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推动优势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 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通知》(湘发〔2010〕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2015年激励性转移支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2015年激励性转移支付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25日
附件

湖南省2015年激励性转移支付办法

为促进优势地区加快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 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通知》(湘发3号)精神,省财政设立激励性转移支付,并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目标
建立激励性转移支付制度,鼓励市县积极发展经济,做大财政收入蛋糕,增强财政实力;引导市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节能减排,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一规范。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政策、统一公式、统一数据来源计算对市县的奖励。
2、科学考核。主要考核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等指标。
3、重在激励。实行定额奖与挂钩奖相结合,适当安排部分资金实行定额奖励,大部分资金与市县指标挂钩,实行挂钩奖励。
三、实施范围
激励性转移支付实施范围为当年未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的市州本级和县市区。
四、具体内容
设立主体税种增长奖、上划省级收入贡献奖两个奖项。
省对某地激励性转移支付=(该地主体税种增长奖+该地上划省级收入贡献奖)×税收增收难度系数。
具体办法如下:
(一)主体税种增长奖
主要考核地方公共财政收入中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且增长稳定的主体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四税”)收入增幅和增量。对考核年度地方“四税”收入增幅高于12%的市州本级和县市区,给予“定额+挂钩”奖励。具体计算公式为:
某地主体税种增长奖=该地定额奖励+该地挂钩奖励
1、定额奖励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市县均给予同等金额奖励。
2、某地挂钩奖励=挂钩奖励额×奖励系数。
其中:(1)“四税”收入增长率=考核年度“四税”收入/考核基期年“四税”收入×100%-100%
(2)奖励系数=该地考核年度“四税”收入增长率/∑各地考核年度“四税”收入增长率
(二)上划省级收入贡献奖
主要考核市县上划省级收入(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加额。对考核年度上划省级收入增加额排名靠前的市州本级和县市区,给予“定额+挂钩”奖励。具体计算公式为:
某地上划省级收入贡献奖=该地定额奖励+该地挂钩奖励。
1、定额奖励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市县均给予同等金额奖励。
2、某地挂钩奖励=奖励总额×奖励系数。
其中:(1)上划省级收入增加额=考核年度上划省级收入-考核基期年上划省级收入
(2)奖励系数=该地上划省级收入增加额/∑奖励范围内各地上划省级收入增加额
五、使用管理
激励性转移支付为一次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业园区建设和战略性新兴财源培育,并实行项目管理。享受转移支付的市县在收到省财政通知额度的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报送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项目表;省财政按要求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核,确认资金用途符合规定后再将资金予以下达。
各市县不得将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新建楼堂馆所和购买小汽车,以及“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省财政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或不按照规定范围使用资金的市县,省财政将停拨或扣回资金,并取消其继续享受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政策的资格。
六、其他
(一)2015年激励性转移支付办法的“考核年度”为2014年,“考核基期年”为2013年。
(二)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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