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20 13:28:05

关于印发《湖南省2014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支持和帮助县级提高基本财力水平,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12号)和《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3〕3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2014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2014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15日






附件



湖南省2014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县(指县市区,下同)级财政保障能力和管理绩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12号)和《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33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巩固和延伸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成果,加大保障力度,保证基层财政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需要,推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加大均衡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县域协调发展;加大激励约束力度,引导市县财政深化改革、强化管理,推动提升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动态调整。将县乡政府承担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重大基本公共服务民生支出纳入保障范围,实行托底保障。根据中央、省有关政策的变化,动态调整保障水平,建立保基本、托底线、促公平、可持续的保障机制。

(二)以县为主,合力推进。县级财政是建立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责任主体。上下级财政之间、财政与部门之间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推进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建设。省财政将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基层政府的财力转移力度,着重向贫困地区倾斜。县财政要统筹用好上级补助和本级财力,优先用于县级、乡镇和村级组织基本运转以及重点民生支出。

(三)绩效导向,激励约束。构建资金分配与财政管理改革绩效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市县财政提高收入质量、优化支出结构、加快支出进度、精简机构人员、控制行政成本、盘活存量资金、加强债务管理,推动完善财政管理制度,整体提升管理水平。

三、主要内容

省财政在中央支持下安排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对市县继续实行奖励和补助政策。“奖励”主要是从提高收入质量、保障重点支出、精简乡村机构、严控财政供养人员、加强预算管理等方面对县级财政管理绩效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适当奖励。“补助”包括保障性补助和政策性补助,即对存在基本财力缺口的县,给予保障性补助;对因落实中央和省重大决策部署导致财政减收增支特别严重、影响收支平衡的县,给予适当的政策性补助。具体如下:

(一)奖励

1、县级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奖。主要从财政收入质量、重点支出保障程度、财政供养人员控制和财政预算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各县市区进行考核评分,根据得分排名情况进行分档奖励。

2、精简机构奖。主要考核县级精简乡镇机构、建制村的情况。从2011年起,对县每精简一个乡镇奖励50万元,每精简一个建制村奖励4万元。

其中,县级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奖为一次性奖励,精简乡镇机构和建制村奖励为基数奖励。

(二)补助

1、保障性补助。省每年对基本财力保障需求大于可用财力的县,给予保障性补助,补助进基数。具体为:

某县保障性补助=该县(基本财力保障需求-可用财力)×保障性补助系数

保障性补助系数=保障性补助资金总额/∑缺口县(基本财力保障需求-可用财力)

2、政策性补助。省对因落实中央和省重大决策部署导致财政减收增支特别严重、影响收支平衡的县,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

涉及上述奖补办法的相关因素,按以下办法认定:

(1)基本财力保障需求的确定。基本财力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县乡两级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民生支出等。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年终奖金和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等项目;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商品和服务支出;民生支出包括农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计划生育、节能环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项目支出。

保障标准根据基本保障范围内各项目的筹资责任和支出标准,以及与财政支出相关的保障对象测算。其中,乡镇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照县直标准同等计算。考虑地区间人口规模、区位地形等差异,在计算农业、教育等重大民生支出和行政运转经费需求时,引入成本差异系数对支出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考虑市辖区与县市支出责任差异,适当调整市辖区部分支出标准。中央和省财政根据相关政策和因素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和核定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

对大湘西地区(包括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怀化市、张家界市、邵阳市所属县市区及永州市的江华瑶族自治县、江永县)公用经费支出及民生支出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公用经费支出提高30%,民生支出提高5%。

(2)可用财力的确定。可用财力=实际可用财力-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重点库区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农村税费改革补助中减轻洞庭湖农民负担转移支付补助-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中一次性财力补助-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补助-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特殊县财力补助收入-其他省认定的一次性财力补助

实际可用财力=本年地方公共财政收入+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体制上解支出-出口退税专项上解支出-专项上解支出-本年地方公共财政收入中非税收入的25%部分

其中:地方公共财政收入主要指属于地方的各项税收收入和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考虑非税收入成本性支出因素,非税收入按一定比例计算可用财力。计算2013年可用财力时,非税收入计入可用财力的比例由70%提高到75%。返还性收入主要指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收入、所得税基数返还收入、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及其他返还收入。

(3)精简机构数认定。精简乡镇的确认必须有省级民政部门的批示文件,精简建制村的确认必须有县级政府的批示文件和具体方案。

(4)财政供养人员数认定。财政供养人员依据财政供给单位人员管理系统统计数据确定。标准财政供养人口按照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中标准财政供养人口计算办法确定。

(5)其他相关数据的确定。总人口、农村人口采用省公安厅户籍人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数采用省教育厅统计人数;其他测算资料原则上来源于统计年鉴、财政决算数据等资料,确有需要的可采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权威数据。

四、工作措施

(一)科学统筹财力,全面落实保障责任。各县政府要切实强化预算管理,统筹用好本级财力和上级补助,合理安排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全面落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优先安排县级和乡镇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发放到人的各项工资性支出;切实保证县级部门、乡镇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和履行职能职责必要的公用经费开支;足额落实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重大基本公共服务民生政策支出需求。保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县,除应对突发事件支出外,一律不得安排资金用于其他支出事项。

(二)合理组织收入,切实提高收入质量。各县要强化科学发展观念,依法实施收入征管,清理各类自行制定的财税优惠政策,纠正越权减免税和随意批准缓税、欠税、包税以及征收“过头税”等违规行为。要合理组织财政收入,提高财政收入质量,提高税收收入占比,增强自我保障能力。

(三)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县要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底结余结转资金和各项暂付款较上年压缩15%以上和30%以上的要求,努力加快支出进度,严格国库资金管理,尽早将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到具体用款单位和项目,使财政资金及时发挥效益。要全面清理历年滚存结转资金,建立分类处理机制,仍应继续安排的要尽快形成支出;对预算执行不力、效率低下或项目完结无需支出的结转资金予以收回或调整,避免年年结转、年年安排。

(四)严控财政供养人员,尽量压缩行政成本。各县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与经费预算联合管控的要求,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要进一步加大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的撤并力度,压缩行政成本,挤出财力用于重点民生支出。要按照中央和省厉行节约的要求,严格控制并尽量压缩“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差旅费、一般业务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五、资金下达

省直管县市区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由省直接发文下达,抄送市财政局;非省直管县市区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由省下达到所在市,同时抄送给相关非省直管县市区。

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省只下达至州本级,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按本办法结合该州实际分配到所属县市,并上报省财政厅。

六、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

各县要严格按照省财政规定安排使用资金。一是要优先保障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发放,足额落实公务员第三步规范津补贴和事业单位人员绩效工资政策;二是要重点保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重大民生政策和民生工程的资金需求,特别是发放到人的各项惠民政策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三是要加大对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的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和履行职能的基本需要。要严肃财经纪律,资金一律不得用于增加 “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省财政厅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安排使用财政资金的县,予以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负责人,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其他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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