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19 10:48:41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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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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