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扶持新型
暗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总局 长 沙 海 关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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