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19 10:47:10

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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