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19 10:46:38

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总局 长 沙 海 关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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