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 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本级金融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自治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9〕18号)》精神,引导国有金融机构围绕战略发展方向,突出主业,回归本业,进一步规范各层级子公司管理,严格并表管理和穿透管理,规范关联交易,加强商誉品牌管理,促进我区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现将《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聚焦主业
各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明晰发展战略,按照突出主业、做精专业、内部分业的要求,审慎有序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开展偏离主责主业、长期无财务回报的金融业务。
二、压缩层级
各国有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应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除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外,包括国有金融机构本级在内,实质开展经营业务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三、严格穿透管理,确保注资资金真实合法
国有金融机构对所属各级子公司的出资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来源应为真实自有资金。不得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除财务投资外,不得返向持有母公司股权,国有金融机构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交叉持股。同时,应当对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各级子公司进行穿透管理,依法提名股权董事在所属重点子公司担任董事。
四、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限
一是自治区本级国有金融机构(内蒙古银行、蒙商银行、金融资产公司、华宸信托、财信集团、农牧业融资担保公司、鼎新融资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日信担保集团、蓝筹融资担保公司、股权交易中心)要根据本通知规定,于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1月20日前分别完成自查和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方案要明确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的时间表、路线图),报自治区财政厅认可后实施,整改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二是各盟市比照自治区做法督促本地区国有金融机构进行自查和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并整改结果汇总后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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