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18 13:50:23

内财资〔2020〕1317号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为确保自治区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20〕10号),现就做好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涉改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按照分类施策、简化程序、把握重点、防止流失的原则,切实做好改革涉及的资产清查、资产评估、划转、接收等工作,确保资产随改革及时有序调整到位。
一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涉及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的事业单位,要将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列入改革工作重要事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定和制度,不得擅自转移、划拨或处置资产,防止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涉改单位应当成立资产清查核实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机关纪委、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组成。
二是要精心组织清查核实。涉改单位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资〔2016〕161号)规定,在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工作,负责资产移交前的清查核对,全面掌握资产状况。
涉改单位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以批准改革方案的前一个月末为基准日,对拟移交资产、保留资产等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掌握资产状况。涉及分立、撤销或合并的单位,需要划转资产的,要冻结拟划出资产,做好资产清查核实和划转准备工作。
在资产清查核实基础上,根据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编制资产清册,做好资产的交接准备,并与单位财务账进行核对,务必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和账卡相符。
二、国有资产交接工作
事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划转的,由划出方主管部门对拟划转资产完成清查后,与资产接收方协商一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内财资〔2020〕1216号)规定,报自治区财政厅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资产划入方要将接收的资产及时入账,纳入规范管理,做好资产交接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
涉改单位在资产清查核实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处置国有资产,注重盘活存量、严控增量。严禁借改革之机违规处置、更新资产。各涉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改革过程中要按照规定履行资产处置程序,不得漏报瞒报、隐匿和违规处置国有资产,发现有违反规定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其他事项
对于自治区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馈。
自治区本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另行制定。
各盟市财政部门参照本通知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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