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资环〔2020〕1233号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函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9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6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对气候变化及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和支持我区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的财政性补助资金。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有利于明显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效应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资金主要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和能力体系建设,以及推进重点领域低碳试点等。
(二)引导带动。坚持社会和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为辅,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引导金融及其他社会资本投入,加大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持力度,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绩效管理。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生态环境厅根据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低碳发展规划要求,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建立项目库、专家评审、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编制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参与项目评审;监督预算执行和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预算项目绩效管理等。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评审、项目库建设、专家库建立等工作;研究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会同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预算绩效管理等。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自治区内开展碳汇交易的企业、从事与应对气候变化及低碳发展有关的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
(一)支持节能与能效提高、清洁能源开发和利用、以及与此相关的农牧业、工业制造业、服务业和其他具有减缓、降低或适应气候变化效益的项目。
(二)支持能力体系建设,即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项目的创新方法研究,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综合评价与统计体系建设等。
(三)试点示范项目,即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化示范项目;推进低碳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项目;降碳增汇项目等。
(四)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作事项。
具体年度支持重点在年度申报通知中明确。专项资金不支持已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相关低碳发展资金已支持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别采取专项补助和以奖代补方式。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低碳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第八条 各盟市、旗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按申报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由盟市对所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汇总,联合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
第九条 自治区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由单位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直接申报。
中央驻内蒙古单位按照属地原则逐级申报。
第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对各盟市和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的项目,经专家评审后纳入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低碳发展项目储备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政策到期的、或超过2年未支持的、以及实施成效差、效益低的项目,按相关程序执行退库管理。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 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的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和任务原则上采取项目法。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参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任务、纳入全区碳排放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数量、各类低碳试点示范数量、碳汇储备与碳汇潜力、能源结构优化、低碳产业体系建设、基础能力支撑情况、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等8个方面因素。具体权重以每年支持重点和项目类别分类确定,权重和因素指标保持相对固定。
第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结合评审结果和当年资金规模,应在自治区人大批复预算后4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连同绩效目标一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应按原渠道和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管机制。监督项目单位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库管理,强化项目工程动态管理,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余结转资金,按照财政结余结转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绩效和项目实施绩效管理。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将自评报告报同级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审定,并将审定结果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财政厅备案。自治区将不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盟市和项目单位要强化绩效日常管理工作,对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有关程序及时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
附 则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理性和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绩效等情况负责。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违规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办法自实施日起暂定5年内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确需变更时,另发文通知。各盟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建规﹝2015﹞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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