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购函〔2020〕83号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沈阳富明厨房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付明
地址:沈阳市东陵区深井子镇王宝石寨村
被投诉人:永泽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晓红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金茂中心商务楼B座01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项目负责人:霍老师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10号
投诉人参加了2019年12月5日由永泽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内蒙古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食堂环境改善采购项目(第一包)(项目编号:YZZX-2019-ZFCG1110-01),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投诉人的价格优势明显,技术、工艺等处于业内优秀水准却未中标,要求公开投诉人及中标人评分情况;2、质疑答复未告知投诉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本厅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依法调取该项目招投标文件和评标资料,并于2020年1月14日召开质证会,核查投诉事实,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厅调查核实:
(一)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经核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投诉人价格部分得满分。评标委员会依据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按照综合得分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最终由采购人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并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且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并未提供证明其投诉事项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投诉人有权知道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经核查,沈阳富明厨房设计有限公司评审总分79.18分,排序第二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评审信息属于应当保密的内容,投诉人要求向其公开“己方及中标人的评分情况”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投诉人主张其投标报价低且投标产品优秀而未中标并要求向其公开评分情况的投诉事项和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二)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经核查,投诉人于2019年12月10日提出质疑,永泽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进行了质疑答复,答复内容中并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权利。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九条规定,供应商应在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中标)结果致使权益受损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质疑、投诉。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并未指向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中标)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即使未作质疑答复也不影响投诉人的投诉权利。因此,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本厅认为:
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厅决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厅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2月1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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