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内总、分支机构申请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条件是什么?
深圳市内总、分支机构申请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条件是什么?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
企业应根据总机构的行业性质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
工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总机构为工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工业企业);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总机构能够准确提供税款分配比例的计算数据;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商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总机构为商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商业企业),分支机构为非工业性质;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服务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总机构为服务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服务业企业);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总机构为混业经营的纳税人,根据主营业务分别按规定的企业类型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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