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看!房土两税申报期限调整优化了
http://file.tax100.com/o/202101/16/422_1610730305012.gif?width=500&size=41584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减少申报次数,优化我市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近期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优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厦税公告2020年第8号),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调整。
http://file.tax100.com/o/202101/16/757_1610730305103.png?width=245&size=61239
小编这就带您了解公告有关规定吧!
http://file.tax100.com/o/202101/16/268_1610730305206.png?width=300&size=22500
http://file.tax100.com/o/202101/16/779_1610730305267.jpg?width=810&size=106522
PART-1:厦税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房土两税申报期限如下:
一、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房产税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7月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1月31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7月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1月31日。
PART-2:变化之处
税种
厦税公告
2020年第8号
(新规定)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旧规定)
变化
之处
房产税
房产税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7月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1月31日。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7月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1月31日。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为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次月的1日-15日。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不再按月缴纳了,统一为按半年缴纳。
PART-3:施行时间
厦税公告2020年第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同时废止。
也就是,税款所属期2021年1月1日以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不再按月缴纳了,统一为按半年缴纳。
http://file.tax100.com/o/202101/16/330_1610730305353.gif?width=240&size=110828
http://file.tax100.com/o/202101/16/568_1610730305444.png?width=240&size=52769
http://file.tax100.com/o/202101/16/552_1610730305524.jpg
http://file.tax100.com/o/202101/16/378_1610730305616.jpg
http://file.tax100.com/o/202101/16/555_1610730305716.jpg
财务朋友们,房产税不再区分从价计征、从租计征的申报期限,是不是便利了很多呢!
http://file.tax100.com/o/202101/16/289_1610730305783.jpg
http://file.tax100.com/o/202101/16/375_1610730305842.jpg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火炬高新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http://file.tax100.com/o/202101/16/934_1610730306094.png?width=175&size=3178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