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14 03:35:13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问题解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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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问题解答
2020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发布了关于《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详见?三部门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们根据纳税人的要求,整理了热门问题的权威解答,此为第二部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01
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开具机动车发票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应按照现行规定向工信部门上传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并在开具发票后通过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将发票开具信息与机动车合格证信息进行关联匹配。

关联匹配了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的机动车发票信息,系统会自动发送至受票方;若发票开具信息未关联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会影响受票方继续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
02
从事机动车进口的企业开具机动车发票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在按规定录入并上传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后,能够直接调用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实现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的关联匹配。

上述企业若未按规定上传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则会影响车辆电子信息的调用和对应机动车发票的开具。
03
机动车经销企业开具机动车发票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机动车开具发票时,直接录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或者扫描合格证二维码,读取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

若读取不到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将无法正常开具发票。
04
应当如何区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场景?
销售方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某汽车4S店将库存车辆销售给消费者,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该4S店将库存车辆调配至集团公司下属的其他4S店用于其对外销售的,则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5
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正确选择机动车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该模块开具发票。

第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

第三,销售机动车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仅涉及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规格型号”栏不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06
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规格型号”栏应当如何填写?
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在“规格型号”栏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的,“规格型号”栏可以为空,但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上,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

因为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将发票开具信息与对应的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此时可以确保下游企业正常读取购进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机动车发票。所以,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不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税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鼓励具备条件的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从而提升受票方获取购进机动车信息的效率。
07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有误或者发生销售退回情形,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有何规定?
(一)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例1:5月31日,张先生在某汽车4S店购买一台新车,取得4S店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将张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录入错误,如果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张先生应将其所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退回4S店,4S店应按原蓝字发票信息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如果张先生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发现开票有误,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注册登记联退回4S店,4S店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例2.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车辆,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但该纳税人已抵扣增值税的,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退还给4S店。4S店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08
《办法》实施后,对制造日期为2021年5月1日之前的机动车,如果没有取得车辆信息,还能销售吗?如何开具发票?
《办法》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对于企业所销售机动车制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销售方可按《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例如,2021年6月1日销售2021年4月生产的机动车,按照《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来源:扬州市税务局货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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