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87号 2003-01-24
北京、上海、黑龙江、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关于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天证经字5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868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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