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sie7 发表于 2021-1-13 14:20: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南方希望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提取管理费标准的批复 国税函[2003]2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南方希望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提取管理费标准的批复
国税函232号            2003-03-03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川南方希望有限公司提取2002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川地税发84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68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四川南方希望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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