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规范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144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4日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县级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简称“三保”)的能力,保障县级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强化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主要用于支持县级政府保障“三保”支出需求,加强财政管理,提高管理绩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省财政负责分配、下达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健全完善“三保”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对市县“三保”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市级财政负责帮扶和督促县级落实“三保”保障责任,对县级“三保”支出保障情况进行监控,不断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下沉力度,切实保障所辖区“三保”支出需求。
第五条 县级财政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坚持国家保障范围和标准的“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的优先顺序,科学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全面落实“三保”支出保障责任。
第三章 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对象是全省的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以下简称县)。
第七条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依据县级政府承担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核定,并根据中央财政政策变化等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一)人员经费。包括国家出台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养老保险支出,工资性附加支出,地方津贴补贴和离休人员离休费等项目。
(二)公用经费。包括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等其他资本性支出。
(三)基本民生支出。主要包括国家统一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支出。
(四)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必要的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出。
第八条 县级财政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在确保国家保障范围和标准的“三保”支出责任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统筹做好年度预算执行工作。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九条 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主要根据国家保障范围和标准的县级“三保”支出需求、财政困难程度等,采用因素法、公式化进行分配,并安排一定资金,对财政部县级财政管理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县给予奖励。
第十条 为保障县级财政运行的稳定性,建立增幅控制机制,以财政部下达我省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不含省对县的奖励资金)增长率为基准,对超过(或低于)基准增长率一定幅度的县适当调减(或调增)补助金额。调减(或调增)县补助金额所余(或所需)资金,省财政不调剂他用(或另行安排),通过同比例放大(或压缩)其他县补助金额的办法处理。对连续多年调减(或调增)补助金额的县适当放宽增幅控制。
第十一条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计算公式表示为:
某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数额=补助资金+奖励资金
补助资金,按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总额(不含省对县的奖励资金)×某县“三保”支出需求数÷县级“三保”支出需求总额×财政困难系数测算,并根据测算结果、增幅控制机制等,进行统一调整,得出最终补助资金。
其中:县级“三保”支出需求数直接采用财政部统一测算的数据结果,主要反映国家保障范围和标准的县级“三保”支出需求数;财政困难系数根据县级人均可用财力,按功效系数法计算确定。
奖励资金,根据财政部县级财政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和公布时间等情况,在当年或下年对相关县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按照现行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市级财政要将省财政下达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全部下达到县级财政,并统筹市级可用财力安排资金,对所辖财力比较困难的区,加大倾斜支持力度。对截留、挪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的市,省财政将相应扣减对其的均衡性转移支付等财力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准确掌握县级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重大情况和问题向同级政府和省财政厅报告。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地管理、使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http:///assets/images/files2/pdf.gif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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