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sie7 发表于 2021-1-13 09:34: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308号                   2003-12-08
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广西、江西、安徽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提取所属单位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船工财48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7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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