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12 10:03:48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停止委托代征耕地占用税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停止委托代征耕地占用税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天津市耕地占用税自2008年采取委托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原国土部门)代征的模式进行征管。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并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税法对部门间配合进行了明确,我市耕地占用税具备税务局直征条件。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在我市顺利实施,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简化办税流程,特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停止委托代征耕地占用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停止委托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代征耕地占用税,明确《转发〈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津地税地〔2008〕38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一条同时废止。执行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停止委托代征耕地占用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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