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湘说税】请知悉!又有6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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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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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划转项目
4项中央级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项省级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二
划转要点
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对于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费款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三
征收对象及标准
1.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1)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征收对象: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水库是指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省电力公司所属柘溪、凤滩、东江三个水电厂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属于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征收范围。
费率:8厘/千瓦时
(2)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征收对象:我省电力用户
费率:0.5厘/千瓦时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征收对象: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城市规划区内(含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园区等各类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的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除外)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费率:计费面积×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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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土保持补偿费
征收对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或者个人。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
费率:(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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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1)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征收对象: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达标排放量为基准,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获得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
(2)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征收对象:以公开挂牌、拍卖和协议转让等方式获得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
费率:(详见附表)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拥有排污权量×单价
排污权交易费=出让获得的排污权量×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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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河道砂石经营收益
征收对象:在政府统一经营管理方式下获得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的单位。
费率:河道砂石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全额为河道砂石经营收益。
6.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征收对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
费率:磋商协议一致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调解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四
征收期限
征收期限为按次的,2021年1月起即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征收期限为按期的,2021年2月起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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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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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退费管理
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来源:湖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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